金水中医院可靠吗:我可以获得补偿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02:53:03
广州市劳动法有没有明确规定:只要单位辞退员工就要按工龄来付给员工相应补偿金呢?如果单位没有提前一个月提出辞退员工的通知书,是否也要提供一个月补偿呢?谢谢!
我听同事说,只要做了差不多一年就会有一个月、月平均工资的生活补助,有没有这回事啊?我向原单位提出过,可他们说没有过先例,他们拒付,我应该怎么办呢?

急盼回答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九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没有违反劳动纪律不得开出。解除劳动合同须由法定原因。无故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时要收费的,但你如胜讼可要求对方负担.

同意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