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下神经麻怎么回事:公务员被开除工职的法定情形(请详细说明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1 12:22:33

《公务员法》第十七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理解法律责任,要重点把握四个问题:一是公务负管理中的各种违法情形及其处理和责任追究;二是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从业限制行为的制裁;三是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四是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责任。</P>
<P>      一、对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而对公务员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P>
<P>      (一)“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的范围。</P>
<P>      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未将机关内部行为纳入行政诉讼范围,因此,一项具体人事处理是否错误,是由公务员主管机关或者作出具体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或者受理申诉的监察机关来认定的。一般来说,“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即为违法的人事处理包括: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主体资格不合法,或者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超越权限,或者人事处理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作出人事处理的依据有问题,以及人事处理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会给公务员的权利、义务带来实质影响,因而应当撤销。</P>
<P>      (二)机关因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P>
<P>      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首先,应当予以纠正。第二,机关应当根据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对公务员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划分,行政责任分为:(1)行为责任,包括停止违法行为、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或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原物等;(2)精神责任,包括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3)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罚款;(4)人身责任,例如行政拘留。</P>
<P>      机关对错误的具体人事处理承担责任的形式包括: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以及对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给予赔偿。赔礼道歉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当面道歉或采取一定形式公开承认错误,并向受损害人致歉;恢复名誉一般是在与造成名誉损害相同的范围内,宣布撤销或纠正原处理决定,澄清事实真相;消除影响是采取一定措施消除原处理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上述三种纠正错误的方式是相互联系的,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混合使用。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错误人事处理的公务员必须是在经济上受到了损失,比如工资、福利待遇降低了,工资停发了,取消了奖金,等等;二是这些经济损失是因错误的人事处理造成的,二者有直接联系。只要符合这两个条件,机关必须依法赔偿。</P>
<P>      二、对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从业限制及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行为的制裁</P>
<P>      (一)适用对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其离职后的从业活动须受到一定的限制。对于公务员因其他情形,如被辞退、被开除而离职的,公务员法未作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被辞退和被开除的人员,已经失去了良好的个人声誉,其离职后,即使到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组织任职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也难以利用其原所在机关的影响。同时考虑到被辞退和被开除的人员在重新就业方面往往有一定困难,对其重新就业不作限制,也是贯彻“给出路”的政策。</P>
<P>      (二)适用时间。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其从业活动受到限制。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公务员的从业不再受到限制。</P>
<P>      (三)适用的行为。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P>
<P>      (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制裁。对于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的情况,其原所在机关应当做好了解和相关的跟进、调查工作。如果发现其有上述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及时向其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公务员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离职公务员改正其违法行为。</P>
<P>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违反规定从业的,公务员法授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人员,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即没收其从业期间的全部收入。这里的违法所得,是指离职公务员违反本法规定,在营利性组织中任职所获得的报酬,或者从事营利性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对于接收单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将离职公务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P>
<P>      三、对公务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P>
<P>      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公务员事务综合管理工作,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管理的规定。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知法犯法,将对公务员制度造成严重的损害。因此,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P>
<P>      法律中的“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过职权范围行使职权或者不适当地使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为了私情或者私利而弄虚作假。</P>
<P>      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和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P>
<P>      对于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则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给予其纪律处分。<BR></P>

楼上的回答是关于公务员辞退的法律规定,与开除公务员公职是不同的。
开除是公务员惩戒最严重的一种纪律处分,它只适用于那些严重违法失职,侵犯群众利益,损害国家机关声誉,屡教不改的公务员。辞退与开除相比,首先是性质不同,辞退不是一种行政处分,其原因可能是公务员具有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开除的程度,而更多的是公务员主观努力不够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所引起的。其次从法律后果看,两者都是终止与行政机关的职务关系,解除公务员身份,但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享受法定的待遇,如可享受退职金等,而被开除者则不能享受这些待遇。
目前各地对公务员的开除主要是通过纪律条例或政策来确定的,规定会有一些不同,一般如公务员受刑事处分的、公务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违反计生政策超生的、参与赌博的、经营娱乐场所的、参与经营小煤窑的等就会被开除公职。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不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