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性肿瘤一个月长多少: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06:45:56

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内的具体体现,它构成了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基础。国家经济主权表现在国家对其全部财富和资源的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以及对经济活动的支配权等。

在内容上,该原则包括国家对其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国家对外国投资者及其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权,以及国家有权决定对境内的外国资产实施国有化或征收的措施等。

2.平等互利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国家应以平等的资格参与经济活动,并平等分享成果。平等互利是国际经济交往中应遵守的基本原则。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其在法律地位上一律平等。

平等是实质上的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平等。互利指不能只谋取本方的利益,而置其他各方的利益于不顾。平等互利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最惠国待遇是平等互利原则的一个典型范例。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指发展中国家应通过国家经济的发展逐步缩小并消除穷国与富国的差距,发达国家应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等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进步和社会发展。

依《联合国宪章》的规定,国际合作以谋求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该原则首先强调的是承认和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发达国家的繁荣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是联系在一起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实现共同发展,就应加强各国间在经济、社会等各方面的合作,当然包括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合作,也包括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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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国际经济法中所包含的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而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处在殖民地、附属国地位的众多弱小民族,或根本没有立法权,或只有形式上的立法权。

二战结束后数十年来,被压迫弱小民族的反殖民主义斗争陆续胜利,众多新主权国家相继兴起,逐渐形成了第三世界,开始有了独立的国内立法权。尽管在社会经济制度、政治倾向和意识形态等方面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异,但它们有着共同屈辱历史,共同斗争经历,共同现实处境,因而有关彻底改变这种现状的共同愿望和强烈要求,并且正在从事改造国际经济旧秩序、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共同斗争。

第三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这种要求和平共处的努力,当然会遇到来自发达国家的各种阻力和障碍。因此,在当代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更新发展的全过程中,始终贯穿着保护既得利益、维护国际经济旧秩序与争取平等地位、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矛盾和斗争。这乃是当代世界“南北矛盾”斗争的主要内容。

在最近四五十年来“南北矛盾”斗争中逐步形成的国际经济法基本规范或基本原则,可以大体上归纳为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以及有约必守原则等四个方面,以下各节,分别予以阐述。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经济主权原则:每个国家对本国的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2、公平互利原则: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非互惠的普惠待遇”,是公平互利原则的一种具体运用和初步体现。

3、全球合作原则: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4、 有约必守原则:这里所阐述的“有约必守”原则,就包括“条约必须遵守”以及“合同(契约)必须遵守”这两重涵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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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及其与相邻法律部门的交错:

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联系与区别

大体说来,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与区别

国际私法中涉及经济方面的冲突规范是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私法中与经济无关的冲突规范并非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只有在特殊的情况下,如果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不以主权实体的身份,而以非主权实体的身份,即一般私法法人的身份,从事超越一国国界的经济交往或经贸活动,它们才可能成为国际私法关系上的主体。

如果单从调整的对象方面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范围,远比国际私法狭窄;从总体上看,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对象的范围,又远比国际私法广泛得多。

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务惯例的联系和区别

国际商务惯例当然也是国际经济法这一边缘性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它既不属于国际公法范畴,也不属于国际私法(冲突法)或各国经济法的范畴,却自成一类。其独特之处在于:

第一,它的确立,并非基于国家的立法或国家间的缔约。

第二,它对于特定当事人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力,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力,而是来源于当事人各方的共同协议和自愿选择,如果没有当事人的合意采用,它就毫无约束力可言。

第三,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某一项现在的国际商务惯例,只要各方合意议定,就既可以全盘采用,也可以有所增删,悉听自便。

第四,国际商务惯例对于特定当事人的约束力,虽然并非来源于国家主权或其他强制权力,但是,这种约束力的实施或兑现,却往往必须借助于国家的主权或其他强制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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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及其形成过程

经济主权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中的首要基本规范。

1974年12月联大第29届会议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一纲领性、法典性文化。它明确地记载和鲜明地肯定了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数十年来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关于确认和维护各国经济主权的正义主张。

《宪章》规定:“每一个国家都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可以根据本国人民的意愿,不仅选择本国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制度,而且选择本国的经济制度,不受任何形式的外来干涉、压制和威胁。”并且《规定》:“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使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在一个具有纲领性、法典性的国际权威文献中,对各国享有的“经济主权”的内容作出范围如此广泛的明确规定,这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多年来共同奋斗的重大成果。

1952年1月,联大第6届会议通过了《关于经济发展与通商协定的决议》,率先肯定和承认各国人民享有经济上的自决权,具有重要意义。

1952年12月,联大第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由开发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的决议》,开始把自然资源问题与国家主权问题联系起来,规定:“各国人民自由

地利用和开发其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权利,乃是他们的主权所固有的一项内容”。

1962年12月,在联大第17届会议通过了《关于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宣言》,正式确立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的基本原则。这是发展中国家维护本国经济主权、争取经济独立的重大成果。但是,在各国对本国自然资源实行国有化或征收问题上,又设定了若干限制,而且有关的规定含有调和妥协、模棱两可的重大缺陷。

1974年5月,联大第6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同年12月联大第29届会议又进一步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这些纲领性的法律文献,再次确认和强调了各国对本国境内的全部自然资源享有完整和永久的主权,而且确认和强调各国对本国境内的一切经济活动也享有完整的和永久的主权。

同时删除了《永久主权宣言》中关于国有化问题的无理限制规定和含混模棱之处,是众多发展中国家在二次大战结束后三十年来协力奋斗的一次重大突破,也是国际经济秩序破旧立新过程中的一次重大飞跃和明显转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际经济基本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新的法律分支。它是国际公法的一个新分支,是适用于经济领域的国际公法。传统的国际公法,主要用于调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政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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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是指在开放经济条件下,为了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和全球利益的均衡化,国家之间的商品、资本、其他生产要素的流动所形成的经济联系。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以及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愈加紧密,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影响到中国国内经济的多个方面。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对中国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发展,增加了不确定性,使政府的宏观调控也增加了新的困难。

世界经济环境变化对于中国经济的影响,应该说是多方面的,有直接影响,也有间接影响。有的影响已经显露,并且还会继续显露。比如像原油、谷物、石油、食用植物油、矿产品等初级产品价格持续上涨,明显的加大了国内控制通货膨胀压力和威胁,也增加了控制通货膨胀的难度。

有些因素在短期内,还没有构成直接和实质性的威胁。比如美国经济减速,虽然减少了外部需求,也使得中国的出口增速和曾经同期相比,出现了比较大的回落。但是,这些因素在短期内在一定程度上与中国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过热的调控目标没有大的冲突。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随着历史和时代的演进,国际社会成员即主权国家的数量和结构发 生了重大的变化,各类国家之间的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相应地,能够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必然会有重大的变化、更新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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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南合作的这种实质决定了它在国际社会中的实践效应,具有重大的特色和深远的影响,有助于冲破现存不平等的国际关系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具有伟大的战略意义:

第一,现存的国际经济体制,是在经济实力基础上形成的。第三世界国家拥有的经济实力越大,它们对世界经济大政的发言权、参与权、决策权就越大,对某些在南北关系问题

上坚持僵硬立场和专横态度的发达强国,也就能发挥更大的制约作用。因此,发展中国家应当把发展和壮大自己的经济实力,摆在首要地位。

第二,经济上过分领带发达国家,对第三世界国家民族经济的发民彩为不利。加强南南合作,走弱者集体自力更生的道路,建立独立自主的民族经济,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才是它们争取经济繁荣、增强自身经济实力的可靠途径。

第三,实行南南合作,把第三世界国家联合起来,凝聚成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就能够提高这些国家在南北对话、南北谈判中的地位,打破僵局,开辟改革旧国际经济关系的新局面。

第四,由于长期殖民统治遗留下来的问题,某些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存在着一些矛盾和争端,如果处理不当,势必成为南南合作发展的障碍。但是,由于第三世界国家之间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只要有关各方面能够排除干扰,以大局为重,互谅互让,耐心协商,就定能化解矛盾和纠纷,消除争端和分歧。

第五,南南合作,有助于推动南北谈判,改善南北关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促进南北经济合作,以实现全世界各类国家普遍的经济繁荣。

参考资料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