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主宰h文之魔龙宫:请律师朋友帮助我一下!积分追加!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1 13:09:28
事情大致是这样的,现在有一个人,写了一篇文章,某报社的记者已在没有任何核实的情况下,用记实的手法,在报纸上刊登了该文章,该文章中对已故的甲某进行了人身攻击及侮辱,报社在没有求证的情况下,刊登了该文章,甲某的儿女看见该文章后非常的气愤!
我想请问的是:
1、甲某的儿女是否能为此提起诉讼?
2、被告是该文章作者,还是记者,还是报社?或者是三个同时呢?
3、甲某的儿女因为母亲的身体原因,担心母亲如果知道此事,会有三长两短,因此,想尽办法对母亲隐瞒了此事,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还能提出精神赔偿的要求?
4、如果不是母亲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那么,赔偿额是否会减少?
5、在与报社交涉过程中,报社对甲某的儿女又进行了辱骂?请问,我是否可以以此起诉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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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赔偿:有的律师提出,次案受损失最大的是甲某,但他已死,所以无所谓赔偿,其次是死者的妻,但鉴于一些原因她又没有提出赔偿要求,再次才是子女,而且赔偿时除非子女能提出被告的做法对自己实质的伤害在那里,比如,对工作有印象了等等,是这样的吗?谢谢!

通常所说的死者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人死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但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并未因其死亡而消失。死者生前表现仍然可以作为人们的评价对象,因此死者的名誉应受法律保护。对死者名誉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死者近亲属名誉权说。死者因为与近亲属有直接的人身关系,所以他的名誉好坏,直接影响到其遗属的名誉,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和作用在于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与其说死者的名誉受到民法的保护不如说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女儿,配偶均可提起诉讼。
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存在侵权行为人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
(2)死者确有名誉被损害的结果。
(3)行为人的行为指向死者。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一旦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不具有正当的抗辩事由,则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
(5)这个案件的关键点有几个,一是,究竟题材是什么样的,是记实性的,还是故事性的,二是,从叙述中,是否能很容易判断出,讲述的是甲某其人,这要求甲某在当地是否有一定知名度,三是,报纸的发行范围有多大,这是精神赔偿会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律师没那么不值钱

什么问题 可以帮助

建议起诉,从你的描述来看(真实为前提),应该胜诉,
至于赔偿问题,可以以侵权起诉,不是补偿而是赔偿.至于老母亲还是别知道好,毕竟诉讼很费精力

通常所说的死者名誉是指人们对死者生前的道德品质、生活作风、工作能力等方面的社会评价。人死后其肉体和精神归于消灭。但死者生前的行为和表现,并未因其死亡而消失。死者生前表现仍然可以作为人们的评价对象,因此死者的名誉应受法律保护。对死者名誉权的司法救济程序只能由死者的近亲属提起诉讼。死者近亲属名誉权说。死者因为与近亲属有直接的人身关系,所以他的名誉好坏,直接影响到其遗属的名誉,保护死者名誉的实质和作用在于保护死者近亲属的利益,与其说死者的名誉受到民法的保护不如说死者近亲属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女儿,配偶均可提起诉讼。
名誉权的构成要件。
1.可以。存在侵权行为人侵害死者名誉权的行为。
2.三者同案起诉为被告。
3.可以。
4.不会。
5.可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这里的过错包括故意和重大过失,一旦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行为,不具有正当的抗辩事由,则应当认定其具有过错。但诉讼的主要事由为对死者及家人名誉权的损害、诽谤等比较好,以此作为精神赔偿的依据。

之前有过这样的案子,见天津的“荷花女案”。
我国《民法通则》中没有规定死者是否仍有人格权,对此的争论始于1989年天津的“荷花女案”。我国最高法院1989年在针对“荷花女案”的复函中,认为:“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3随后,1990年最高法院《关于范应莲诉敬永祥等侵害海灯法师的名誉权一案有关诉讼程序问题的复函》称:“海灯死之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作为海灯的养子,范应莲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这两个批复中使用了“死者名誉权”的概念,按照一般的逻辑推导,法律权利应属法律主体,法律主体只有先取得权利能力,才有享有权利的可能,既然死者有名誉权,也就说明死者有权利能力,是法律主体。由此我们认为我国已经承认死者可以成为某些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法律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