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矜霖中国好歌曲完整:案例分析——我的《民法》结课作业(二)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10:27:49
3. 宋自立有两个儿子,长子宋红军在外地工作,宋自立与次子宋红建及儿媳黄朝菊、孙子宋兆辉一起生活。宋红建病故后,宋自立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黄朝菊承担了照顾老人生活的全部责任,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1998年宋自立死亡后,在办理后事时,发现宋自立留有存款6万元和一分遗嘱,遗嘱声明:宋自立的好友姚一平曾对他有过极大的帮助,决定在其死后从其遗产中拿出2万元赠送给姚一平。长子宋红军认为自己是唯一的继承人,姚一平已于1996年死亡,遂将存款全部提走。为分割宋自立的存款,宋红军、黄朝菊、姚一平的儿子姚胜明等发生争执。
问: 1)、黄朝菊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2)、宋兆辉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3)、如果黄朝菊参加继承,对宋兆辉有无影响?

4. 张某和李某是有多年交情的老朋友,为了表达友情,1998年6月7日,张某表示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宋朝字画和清朝的瓷器赠与李某,李某欣然同意,但张某没来得及交付,就生病住院。1998年6月10日,张某立下遗嘱,将其所有财产作了如下处理:其收藏的字画给李某、瓷器给哥哥,存款2万元给儿子;对其房产等并未涉及。6月17日,张某死亡。对如何分割张某的遗产,亲属间发生争执。张某的近亲属除儿子外,还有出嫁的女儿以及一个弟弟。
问: 1)、李某能否基于张某6月7日的意思表示主张取得字画、瓷器,为什么?
2)、李某能否基于张某6月10日的意思表示主张取得字画、瓷器,为什么?
3)、张某的哥哥、儿子取得相应财产的依据是什么?

5. 甲在一次意外事故中下落不明。在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死之后,其财产被继承人继承。其妻子乙继承甲所有的房屋,价值2万元;其父亲继承了吉普车一台;其子丙继承存款3万元。1年后,乙将继承所得房屋卖与邻居张某,并与他人结婚。但2年后,其再婚之夫因病去世。3岁的丙由同村的丁收养。甲在意外事故中并未死亡,但脑部受伤成为植物人。8年后,甲康复,人民法院应其申请撤消了死亡宣告。甲主张乙与其仍是夫妻关系,但乙不同意。甲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丙与丁的收养关系无效,但丁不同意。甲要求乙归还财产,但乙认为是合法继承取得,拒绝归还。甲又要求张某归还其房屋,但张某说其是合法买的,也拒绝归还。请问如何处理?
第三题漏写了个第四问:

4)姚胜明有无继承权,为什么?

回答如下
  3(1)儿媳黄朝菊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3(2) 宋兆辉有继承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3(3)黄朝菊参加继承,对宋兆辉没有影响
  理由是,宋兆辉继承的是他父亲宋红建应当继承的份额,黄朝菊是丧偶儿媳对公公宋自立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依法应获得继承权。

  4(1)李某不能就6月7日张某的意思表示主张获得字画和瓷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4(2)据张某的第二份遗嘱,李某可以主张获得字画,但不能获得瓷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六条
  .......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3)张某之兄本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因张某遗嘱而获得继承权。张某之子分得2万元存款,是遗嘱继承;除此之外,他还有权(和张的女儿一起)继承张某未作交待的房产。这是法定继承。

  5.
  1).甲的父亲和妻子继承的财物应返还给甲,张某买房是合法的,应予保护,由乙赔偿出甲。
  2).丁某收养甲子的条件已不成立,应将甲子送还甲。如甲同意其继续收养,丁某仍要退还甲的3万元。
  3).甲与乙的婚姻关系应予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一条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第二十五条 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1、黄朝菊有继承权。继承法规定,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继承人。
2、宋兆辉无继承权。他遗嘱继承人是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因此在有第一继承人的情况下无权继承。
3、根据第二问知道,黄朝菊的继承,当然地对宋兆辉有影响(如果第一继承人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宋兆辉就有权继承)。
1、可以,张某依据自己的意思表示,愿意将字画与古玩赠与李某,李某也表示接受,单方赠与行为成立。
2、6月10日则是依照遗嘱赠与,也是当然的有效。
3、张某的儿子可以依据继承法当然得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参入继承。但张某的哥哥只能根据丧失劳动能力,作为一种对弱势的照顾参入继承。
1、甲主张与乙的夫妻关系不成立(因为宣告死亡以后,乙已经再婚)。丙与丁的收养关系仍然成立(因为丁不同意)。要求乙返还财产成立。(但因根据乙目前的情况酌情。)。要求张某归还房屋不成立(张某伪善意第三人)

我同意很平凡人的观点,已经说得很清楚了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