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美梅花的诗句古诗:一个关于法律(行政法)的问题??大家有兴趣就来讨论一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21:07:02
刘某,男,1991年4月出生,住山东师范大学宿舍,其父亲系该大学教师。1997年刘某要求进入该大学的附属小学(以下简称小学)接受义务教育,附属小学拒绝接受。理由是,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局制定的区中小学1997年度招生方案规定,该附属小学的新生入学年龄为6周岁10个月,而刘某至1997年8月30日新生入学前只有6周岁4个月10天。刘某父亲认为其子已达到了〈义务教育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入学的年龄(6周岁),附属小学拒收该儿童,系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经多次与附属小学交涉,小学坚决拒收其子。刘某的父亲无奈,遂多次找区教委处理此事,教委一直对此事不做处理,于是以刘某为原告,以区教育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区教育局更改附属小学拒收刘某入学的决定,保护刘某的受教育权。
问题:
请问:刘某是否有权以区教育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要回答的答案写全哦!)
注意:
刘某是否 “ 有权 ” 以“区教育局”为 被告

区教育局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二楼的不错哦!

可以,首先起诉区教育局不作为,第二再查区教育局的规定,是否违背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