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t1030配什么cpu:有关诉讼时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07:16:33
1987年12月,胡某所在单位决定派他到加拿大学习两年,因办出国手续一时钱不够用,遂向朋友张某借款3万元,并立字据约定胡某在出国前将钱还清。但胡某直到1988年7月27日出国,都一直没还钱,此前张某虽然经常来看望胡某,但也对钱的事只字未提。胡某在国外2年与张某也有过联系,但都没有说钱的事。1990年8月,胡某回国。1990年10月张某因买房急需钱,找到胡某,胡某当即表示,全部欠款月底还清,,并在原来的字据上对此作了注明。11月5日,当张某再次来找胡某要钱时,胡某却称,他的一个律师朋友说他们之间的债务已经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可以不用还了。张某气愤不已,第二天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胡某偿还3万元的本金和利息。
问题:

1 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届满?

2 胡某在1990年10 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3 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1 胡某对王某债务的诉讼时效实际上是否届满?
没有。因为其再一次承认了债务,并作出偿还的表示。所以又产生2年的时效。

2 胡某在1990年10 月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有何种效力?
可以视为一种负担行为。即即使原来不存在债务,一旦他同意对自己设定负担,他也必须对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负责。

3 张某能否通过诉讼取回胡某欠他的钱
能。

我记得我上大学时候是考试考过这道题,非常熟悉。可以当初我是答错了,现在我自然知道正确答案了。
1.实际已经届满。已经满两年了,中间没有中断中止得法定事由。
2.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原欠条是超过诉讼时效,不在受法律保护,重新在字据上对月底还钱作注明的行为是新欠条。理由见下最高法院批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97.4号法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
法律保护。
现在是一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未过诉讼时效,所以张某可以通过诉讼取回胡某的欠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97.4号法复)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
法律保护。
谢谢!

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债权人再次承认的,诉讼时效再次重新开始起算。诉讼能胜诉,但会有一段时间。建议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