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平均多少个涨停板:婚姻法有关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10 11:45:09
个体户刘甲丧偶后,与24岁的儿子刘乙一起经营副食店为生,商店的资产总资约为8万元。1995年刘甲与丧偶妇女杨丙再婚,婚后杨的10岁女儿张丁随母与刘甲父子一起生活。刘甲父子俩经营商店,杨丙从事家务。1998年以来,因刘乙准备结婚,急需住房,经刘甲的同意,欲将商店赚得的钱购买商品房,遭到杨丙的反对,由此引起矛盾。

2001年1月,刘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杨丙离婚。经法院调解杨同意离婚,但对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未达成协议。杨认为:“商店现有资产是我辛勤操持家务,让刘甲专事经营赚来的,刘乙恋爱中已经花了不少钱,因此,商店现有财产是夫妻共有财产,我要分一半。张丁是刘甲抚养的继女享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离婚后,刘甲应当每月负担张丁抚养费500元,直到其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刘甲认为:“商店现有财产是我和儿子挣来的,杨丙未作任何贡献,我到养了她们母女俩几年,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张丁不是我的亲生女儿离婚后,我没有抚养义务。”

经法院查明,商店现有资产(包括货物、流动资金、存款及债权等)共值32万元。

问题:

1 商店现有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
2 杨某是否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财产?
3 法院应当怎样分割才合法?
4 刘甲是否有继续抚养张丁的义务?为什么?

1、双方结婚前商店的财产(8万元),因为属于男方所有.男方在结婚前就已经享有所有权.(根据婚姻法第18条)现在的商店财产一共32万,减去男方所有的8万,24万为共同财产。原因:主体符合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取得时间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来源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的收益。
2、杨某有权取得商店的部分财产。因为除男方婚前的个人财产8万以外的24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法院的对于这24万的分割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应该是女方只能取得12W。但女方可以有补偿请求权。女方的劳动为男方的财产取得提供了必要的帮助。
4、男方与继女的关系为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再婚关系终止时,离婚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不当然解除。因为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对继女进行抚养教育的事实。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形成的抚养关系是一种独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女方在离婚后将女儿带走,则这种继父与继女的抚养关系自然解除。男方不负抚养义务。

1商店现有财产不完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因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杨某有权分得商店的部分财产
3法院应以32万元扣除刘甲再婚前的8万元的商店资产后,进行分割
4没有,因为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基于婚姻关系的发生而产生,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而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