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真务实精神不够:有关婚姻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7 07:42:48
王平,男,某大学教师。丁兰,女,某公司出纳员。王、丁二人于1989年结婚。婚前丁兰借款10万元购置了一居室住房一套,并用个人积蓄的3万元购买了高档家具,王平则购置了全部家用电器,并购买摩托车一辆供丁使用。1990年儿子王元出生,并一直由王平父母抚养。1995年丁父去世,丁按其父亲的遗嘱继承了一批古字画,估价20万元。王父去世王继承了价值1万元的遗产。婚后生活开支基本由王平负担,丁兰则把自己的工资存入银行,拟用来偿还购房时的借款。1997年王平出版一部专著,获稿费5万元。2000年王平以其科研方面的突出贡献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并获得奖金10万元。2001年丁与他人通奸被发现,夫妻感情恶化,王平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问:1、本案所涉及的财产中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
2、如果双方于1996年订立书面约定,约定双方的婚后所得均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怎样处理他们的财产关系?

1 、《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婚前他们购置的财产是为了结婚而使用的,且房子的借款是在婚后由共同财产清偿的。
  由此可以得出,要是双方的继承的财产明确表示归他们各自所有的话,其余都是共同财产。
  2、
  那样的话,上述的所有财产平分。

共同财产:
1万元+20万元+存款(婚后到离婚之前)+10万元(婚后共同还款部分)
个人财产:
王:家用电器+摩托车+5万元+10万元
丁:家具
令人不明白的是,
2001年丁与他人通奸被发现,
为什么96年拟订书面约定,
有些不符合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