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学数学学院:什么是事业单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23:01:08

〈条例》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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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事业单位?

为什么要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

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建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的本质要求,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有着十分重要的深远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制度,是与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社团登记管理制度并列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企业法人登记管理、社团法人登记管理都是全国统一的,同样,只有进行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才能与之相协调、相配套,才能更好地维护国家法人登记管理体系的完整性与统一性。

(2)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是新形势下事业单位自我发展的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事业单位要面向社会、参与市场竞争,就要打破传统的条块分割,有条件的还要进入国际市场开展业务活动。只有进行登记管理,颁发全国统一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才能使事业单位取得不受地域限制的、持久的合法凭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为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创造条件。

(3)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事业单位的发展变化,为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事业单位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实行科学的宏观调控,保证事业单位的发展与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4)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利于规范事业单位的管理行为,保障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维护良好的社会和经济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事业单位走向科学化、法制化、现代化管理。

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指经事业单位申请,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在证书上标明的主要内容。它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等。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条件、法人的权力和义务的原则规定,由《条例》作出的具体规定,它的法律意义在于: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是事业单位法人条件的实质性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概貌,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具有法律效力,是事业单位法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法律责任的基本依据,也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登记管理机关审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应主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要依法审查。所谓依法审查,就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审查,它有三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登记管理机关对事业单位的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等登记事项要逐一严格审查,看其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是登记管理机关在实施审查并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结论时,必须以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绳,不能自定标准,更不能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是在审查程序上也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是在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指导下制定的,是后者的定型化、条文化和规范化,使之具有了国家强制性并更加稳定;上述依法审查本身就是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基本体现。但并不是党和国家的所有方针、政策都表现为法律、法规的形式;随着客观情况的发展变化,党和国家还会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制定新的方针、政策或调整有关方针、政策。为此,有必要强调,在审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时,还应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要与实际情况相一致。登记事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登记的事项与其实际情况相一致,是保证登记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基本条件。反之,势必导致事业单位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与实际情况相背离,从而给他人利益和事业单位法人自身利益带来危害。
(四)要用语规范。登记的事项,特别是其中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当规范用语。这是进行统一规范的解释,避免出现理解歧义的基本条件。否则,就会给以后的监督管理带来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并直接影响登记管理的严肃性。

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住所,为什么要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
住所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法律上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的“居住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是事业单位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注册地址,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处。事业祚位住所应当按照所在市、县、乡(镇)、街道门牌号码等详细地址登记。
住所与场所不同。一是场所可以有多处,而住所只能有一处;二是住所是法律意义上的住址,场所是事业单位开展活动的场地。当只有一处场所时,其住所与场所实际上是同一个“地方”;当有多处场所时,应选择其中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法律意义上的住所,其他活动场所在申请表的备注栏标明。
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住所,主要是为了确定与事业单位有关的法律关系于一个明确的地点,保证事业单位法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并依法保护事业单位法人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具体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确定了事业单位法人与有关社会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相互进行经济往来、传递信息、通信联络及传递公文信件的地点。
二是便于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进行监督管理。
三是便于确定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管辖和事业单位法人诉讼管辖。事业单位发生的民事纠纷的相当一部分,要由事业单位法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四是便于追究事业单位法人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事业单位法人如果不登记住所,甚至“居”无定所,当其需要承担有关责任时,就可能出现无“处”追究的情况,从而给违法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
此外,事业单位法人住所的确定,在国际私法中也有重要意义。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如德、法、意、瑞士等)都依法人的住所来确定法人的国籍。

什么是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什么要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登记宗旨和业务范围应注意哪些事项?
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是指成立该事业单位的主要目的;这一主要目的,主要通过事业单位法人的业务范围来体现。对业务范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一)业务范围是实现事业单位法人宗旨的基本条件,没有一定的业务范围并据之开展活动,宗旨就无从实现。这就决定了业务范围必须符合宗旨的内在要求,或者说,业务范围首先要保证实现宗旨的目的。
(二)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活动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法人在社会经济领域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
(三)业务范围是事业单位法人从事业务活动的法律界限。业务范围一经核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就应当在此范围内从事业务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如果其业务活动超越了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规范事业单位行为的需要。对事业单位行为的管理,是政府对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是什么,哪些活动能够开展,哪些活动不能开展,必须纳入政府管理的范畴,并受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制约。
二是加强监督管理的依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一经核准登记后,就成为区分合法活动与非法活动的法律界限,从而为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这方面的监督管理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三是方便了事业单位和社会各有关方面的需要。核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公之于众,本身就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的宣传,有利于扩大其影响;同时也便于社会各界了解事业单位的服务宗旨和活动内容,选择符合自已意愿的事业单位法人为其服务。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依法审查。核定事业单位法人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应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笼统的。
(三)核准登记的业务范围,要与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经费来源、场地、设备、人员编制、从业人员等基本条件相适应。
(四)用语应明确、规范。

什么是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哪些条件,为什么要进行法定代表人登记?
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按法定程序产生,代表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义务的人。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一)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只能产生于事业单位法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所代表的必须是法人,不是法人的单位也就无从产生法定代表人。因此,事业单位只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为事业单位法人,才能产生法定代表人。
(二)事业单位的法定代来人必须产生于事业单位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即按照审批权限正式任命或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以其他形式产生的院长、所长、校长等。在特殊情况下,如尚未任命正职等,也可以从副职中产生。
(三)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过事业单位申请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产生。也就是说,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是产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法定程序。通过任命或其他方式产生的院长、所长、校长等,是其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只有经过申请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才成为该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四)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与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主要体现在:院长、所长、校长等行政负责人,主要是在其所在单位内部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只有法定代表人才是法律上认可的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义务的代表人。换言之法律只承认和保护法定代表人代表事业单位(或授权他人代表事业单位)对外从事的合法职责行为,如签约等。
(五)在一般情况下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时是所在事业单位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其对内全面负责事业单位法人内部的管理事务,对外代表事业单位法人参与民事活动。
(六)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和义务由国家法律、法规和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代表事业单位法人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事业单位法人承担。例如,法定代表人在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有关合同上的签字在法律意义上,不是一般的个人签字,而是视同法人签字,其责任和义务均由法人承担。但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之外的个人行为,其后果由本人承担。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必须是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二)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事业单位法人内部成员。法律赋子法定代表人的权利,是准确、全面、直接地代表法人行使权利。为此,法定代表人应具有较好的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同时,必须由法人内部成员担任,以保证法定代表人全面地代表法人的权益。
(三)必须是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必须是由有权任命机关任命或选任的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满三年的人员,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担任事业单位领导的人员,不能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对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进行登记,是事业单位法人对外开展活动,行使民事权力、履行民事义务的最重要的、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之一。这在于,事业单位法人和其他法人一样,本身不能直接表达自己的意志,更不能直接签字具结,必须要有代表自己从事这些行为的特定的“自然人”,即法定代表人。从这个意义上讲,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是事业单位法人的表达意志之“口”和签字具结之“手”。总之,为保证事业单位对外开展活动的最基本需要,同时也为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需要,必须要登记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什么是事业单位法人的经费来源,如何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经费来源?
事业单位法人的经费来源,是把事业单位法人开展业务范围内活动所需经费的来源渠道。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间接反映事业单位的资金信用和能力。
目前。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多种多样,并存在着同一个事业单位有几个经费来源的情况。基于此,在审查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经费来源”这一登记事项时,宜采用写实的方法;也就是,实际是什么情况,就登记为什么情况。在现实中,事业单位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财政拨款。包括各级财政以资金形式拨付的人头费、办公经费、专项事业费和以资产实物形式交与使用的房产、设备、设施等。以财政拨款为主要经费来源的单位,主要是政府举办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公益类事业单位。
(二)行政性收费。主要指接受委托或授权承担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时按照批准的项目收取费用,目前大都采取收支两条线的方式管理,实际上也属于财政拨款的性质。
(三)事业性收费。包括政府赋予事业单位的某项职能所收取的规费以及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时收取的服务费。以此为经费来源的单位,主要是承担中介服务、经济事物监督等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
(四)经营性收费。主要指事业单位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获取的各种经营性收人。以此为经费来源的单位主要是以经营服务为主的应用性研究机构、勘测设计单位、后勤服务机构等。
(五)社会组织出资。主要指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使用行政经费的社团提供全部所需经费或给予部分资助。以此为经费来源的事业单位多见于国有企业、使用行政经费的社团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类事业单位。
(六)接受捐赠。主要指接受各种慈善机构、海外华侨、国际友人及其他组织和人士捐资、捐物。

什么是事业单位的“开办资金”,为什么要登记开办资金?
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一)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主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
(二)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
(三)以人民币表示。
开办资金的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实有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不包括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也不包括银行贷款、其他借入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事业单位法人的开办资金,应坚持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的原则。注册资金与实有资金相一致的原则是国际惯例,我国企业法人登记也采用了这一原则。采用这一原则的最大好处是有利于防止事业单位法人出现虚假资金,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开办资金作为非常重耍的登记事项,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将事业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数额,确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并防止由国家连带承担无限经济责任。
(二)从法律上确认了事业单位法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财产和自有财产数额。
(三)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提供了重要依据。如某事业单位申请登记的业务范围有8项,开展其中每项活动都至少需要10万元,而申请登记的开办资金只有30万元,这就需要减少其业务范围。
在实际工作中应注意防止三个问题:一是虚报、瞒报谎报开办资金,造成开办资金不实;二是以银行贷款、借款作为开办资金,超出了开办资金的界定范围;三是把所属独立的已办企事业法人登记的分支机构的资金包括在本身的开办资金之内,造成开办资金的重复登记。
为杜绝上述问题的出现,一方面,登记管理机关要健全验资制度,规范验资工作,严格审查事业单位法人提供的资金信用证明;另一方面,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和管理干部依法申报开办资金的法律观念。

什么是事业单位名称,事业单位命名应注意哪些事项?
事业单位名称是确定和代表事业单位的文字符号,是各个事业单位之间相互区别并区别于其他单位的重要标志。事业单位的名称反映着事业单位的人格特征,是事业单位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前提。事业单位名称一经核准登记,即享有受国家有关法律保护的名称专用权。
事业单位名称由字号、所属行业、组织形式等三个要素组成。
(一)字号:表示该单位所在地域,或者举办单位,或者单独字号的字样,如XX省,XX局,“振华”、“兴文”等;其中,标有“中国”、“全国”等字号的事业单位名称由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标有“省”、“市”、“县”字号的事业单位名称分别由该省、市、县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二)所属行业:表示该单位业务属性、业务范围的字样,如无线电技术研究、人才交流、法律咨询服务等。
(三)组织形式:表示该单位属于某类事业单位的某种组织形式的车样,如院、所、校、社、馆、台、站、中心等。
事业单位命名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不得使用与已登记的事业单位法人名称相重、相近的名称。相重是指完全一样;相近是指除个别字样外,其他字样完全一样,而用以区别的个别字样在字音或字形上又非常相近,容易造成混淆或误解。如“北京大华无线电技术研究所”和“北京太华无线电技术研究所”。这两个名称的唯一区别是“大”与“太”字,而这两个字在字形上很近似,容易混淆。
当发现已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重复或相近时,登记管理机关应按照留先改后的原则处理,即在先登记的事业单位名称号以保留,在后登记的则应改变名称并重新办理登记和公告。
(二)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阿拉伯数字;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事业单位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事业单位的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经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不得含有有损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与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抵触的或污损其他法人的内容。
(四)名称结构要规范。即符合上述字号、所属行业和组织形式三要素的要求。
(五)要名实相符,客观地反映本单位的行为或业务特点。
(六)要注意民族、地区的禁忌。
(七)要体现本单位的特征,其字号也要力求精练、醒目、上口。
(八)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要求。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作用是什么?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使用目前主要作为办理刻制印章、银行开户、标识代码、营业登记、税务登记和申请立项收费、购买票据、人事管理、公费医疗、以及合同契约、行政管理、诉讼、公证和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