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出发到新加坡旅:关于物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15:21:15
田某系某国家机关计算机处(以下简称计算机处)的干部,擅长使用电脑。一日,田某所在机关购进一批新电脑,原来使用的电脑被替换下,全部放在计算机处。田某看替换下的电脑放在那也没人用,为了使用方便,就把一部电脑拿回家去使用。田某的邻居郭某是一位大学老师,平时除讲课以外,也对使用电脑十分感兴趣,一直想购买一部,但因收入低,没有足够的钱去买。一天他去田家串门,看到田某那有一部电脑,就开玩笑地对田某说这部旧电脑能否便宜一点卖给他。田某当时一笑并未作回答。过了几个月,计算机处把原来换下的旧电脑全部处理掉,因工作人员马虎,忘了田某还拿回家一部。田某认为既然单位已忘掉了这部电脑,何不把它占为己有,就没有将这部电脑交回,计算机处也未再追查。过了几天,田某找到郭某,说你不是要买我的那部电脑吗,反正我放在家里也没用,不如就卖给你吧,价格按照电脑的折旧程度计算。郭某听后很高兴,到田某家仔细看过电脑后,双方作价5000元人民币,郭某向田某支付了5000元钱就把电脑拿回了家。到了年底,国家机关进行清产核资,发现少了一部电脑,后得知田某将其拿回家,就让田某拿回,田某说他已将电脑卖给郭某,田某所在机关就让计算机处的工作人员向郭某追回,并让田某将5000元钱退还给郭某。郭某则称,田某将电脑卖给他时并未讲明电脑是公家的,而且双方对电脑进行了折旧核价,他是以公平价格购买的,拒绝退还。计算机处几次和郭某交涉都没有结果,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郭某退还属国家所有的电脑。
到底因该谁负责?
请写出有关物权法规定!
要求:有真实的案例
有清晰的庭审经过
有明确的判案结果

郭某可以以善意取得而享有所有权来来对抗计算机处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郭某并不知道电脑是国家所有且以对价向电脑的占有人田某购买的。国家在发现电脑被田某占有时田某郭某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构成善意取得,郭某享有电脑的所有权,国家的损失可以让田某来赔偿。国家可向田某所要赔偿.

郭某可以以善意取得而享有所有权来来对抗计算机处的诉讼请求。本案中郭某并不知道电脑是国家所有且以对价向电脑的占有人田某购买的。国家在发现电脑被田某占有时田某郭某之间的交易已经完成,构成善意取得,郭某享有电脑的所有权,国家的损失可以让田某来赔偿。

本案中,如果经检验,田某从单位带走的机算机实际价值在1000元以上,则田某构成盗窃罪,其机关可追究其刑事责任。

郭某在购买计算机时不知情,不构成犯罪;但当其知道其所购买的计算机的真实身份后,应将计算机退回权利所有单位,并追究田某隐瞒计算机来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