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桃夹子代表的意义:这样的起诉是否属于举证责任倒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1 01:00:31
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弃车逃逸,身份不明,交警部门认定甲是车主,起诉甲,要求甲赔偿。原告已提交了事故认定书,按照有关规定,应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即甲如不能举证自己不是车主,则应负赔偿责任。但是有人说,起诉车主,不属于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的诉讼,不属于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必须拿出其他的证明甲是车主的证据。
哪种说法有理?有哪些法律依据?请详细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诉讼。……”
对“高度危险作业”,《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有明确的说明,高速运输工具属于高度危险作业。
摩托车是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
交警部门制作的《认定书》明确指出被告是车主,依据是车管所的登记车主是被告,而被告否认自己是车主。

这就不适用什么倒置,倒置是你提供不了的或者无法取得在对方的证据。你起诉只要拿着诉状、认定书、各项费用单据就行了。

有了责任认定书原告就不需要在出示任何证据,新交法明确规定发生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因肇事者逃逸,所以原告只需状告车主,只要车管所户籍是他就不能推卸责任,而车主除非找出肇事人,不然他就要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剩下的由法院来执行便可。

如果车主车辆发生丢失并报案的,需要将此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车主将摩托车卖于他人而没有转户的,仍然由车主承担全部责任。而车主可以向新的车辆拥有者提出索赔要求

一般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所以本案中交警部门有举证的义务。如果交警出示的证据能证明甲的车主身份,则甲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甲不承担举证证明自己不是车主的义务。

另外,举证证明“不是”比证明“是”困难许多,所以才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楼上的和我想的一样啊,确实应该谁主张谁举证,关于摩托是否属于高速工具,我个人认为应该不是吧,甲被指为被告,可以先承担责任,如果他发现肇事者另有其人,还可以另提诉讼阿,我个人倾向于甲承担责任

原告可以去交警队去咨询,以前也看过相似的案例,审判的结果是车主负主要责任。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因为他还有想驾驶者行使权利,追求赔偿的权利。所以就案子来讲,车主应该负所有的责任。(个人看法)
建议在找找相关的案例。此案所以回这样。就是法律的漏洞。对车辆的管理不严所致。所以去交警队去咨询。应该有好处的。

谁违章谁担责

不能要求车主来承担责任

本案不适用淮责任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