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变的力量 马英九:关于劳动仲裁.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23:02:44
我是北京一企业员工,由于意外(非工伤),手腕骨折.经医院检查需要3个月全休.
单位提出病假期间只发放工资的20%,请了解劳动法的朋友告诉我,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理,或劳动法是否有相关条例.
谢谢热心帮助的朋友.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59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这个做法是否合法,就看这20%的工资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的80%了。
至于全休的期间也是这个文件规定的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