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常鱼汤的做法大全:求大家帮我解答一下这个民法案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16:47:14
甲乙二人结伙盗窃了三峰骆驼后进行销脏,将该三峰骆驼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丙.丙不知道该骆驼为脏物,又以6500元的价格卖给了丁.后公安机关破获了甲乙盗窃案,将该骆驼作为脏物追缴后,退还给失主.丁以此为由从丙处要回了6500元价款.丙要求甲乙返还6000元款项不得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试分析:
1,甲乙与丙之间的买卖行为效力如何?为什么?
2,丙可否以善意取得为由主张取得该骆驼的所有权?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赃物好象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我认为也是这样。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
十二、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1.效力待定,属于无权处分行为
2.不能,善意取得不适用于赃物。
3.判决甲乙归还丙卖骆驼款及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