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烧多宝鱼的做法大全:请教法律专业人士?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9 05:19:45
我和一个女孩子相处了五年,归最后因为不合分手了,而她却提出了要我给她50000万钱,我当时真的不想和她在一起了,我就写了个协议书,大概内容就是我愿意给她50000元,还钱期限是2007年6月份之前,可是我现在想来想去,我们在一起我们都是各花各的钱,我没有用的钱,到最后,她说让我给她钱,我就要给吗?我写的协议书法律有效吗?我必须给她钱吗?想请专业人士帮帮我。

这怎么是显失公平?认定为赠与合同,怎么适用显失公平?所有的赠与难道都是显失公平?难道单务合同就是显失公平??你们学的是什么法律啊??!!!

  1,楼主的问题明显属于意思表示不一致!属于不一致中的真意保留。一般真意保留的民事行为是有效的,但是,如果对方明知的,则是无效。本案中楼主赠与5万元的行为就是属于真意保留(法理上又称单方虚假表示),而女方又是明知的情况,当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2,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赠与作为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必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产生法律效力,即必须赠与人有无偿赠与的意思表示,受赠人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始有效成立。

  如果当事人对与“无偿赠与”意思表示不一致,只有人自愿赠与,而无人愿意接受,或者只有人愿意接受赠与,而无人愿意作出赠与表示,则不能仅凭客观上无偿给予某财产的事实来认定赠与合同成立。

  3,楼上有人说这是欠条性质,简直是胡说八道!~该欠条的性质认定应是分手费,是以欠条的形式,分手费的实质!分手费不是法律保护的合法债权。

  4,还有赠与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而不是诺成合同。就是说如果赠与合同有效,楼主如果将钱交给了女方,那么赠与合同才成立并生效;反之则仍然无效。赠与属于单务合同和实践合同。

  楼上的同志如果学过法学的,建议你们赶紧去看一下民事法律行为这章,重新学一下意思表示这一节,没学过法学的就别胡说了。。。。。

  附: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A,意思表示不一致、B,意思表示不自由.

  A,意思表示不一致:

  1,真意保留:(单方)
  2,虚假表示:(双方)
  3,隐藏行为:
  4,错误:
  5,误传:

  B,意思表示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无效民事行为:不具行为能力、意思表示不真实并危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并危害国家利益、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强行法或指令性计划等。

  可撤销民事行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

  总之,只要你不转移赠与物5万元的占有,赠与合同就不会成立。即使已经转移了,你也可以以意思表示不一致为由向女方讨要。但是,是否是真意保留需要法院的认可,不同的法学院毕业的可能分析会有所不同,实践中与法理又不是很一致,所以,不能肯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你写的协议是有效的。因为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建议私下调解

在下不敢苟同以上几位的说法.
无论是说欠条,合同,协议书都是反映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就是说合同双方都要支付等价的标的物作为债务履行的方式,而你的5万快钱又是交换的什么呢?这是有违民法等价有偿原则的,并且显失公平,是可以请求法庭撤消的!

再者,有人说你写这个欠条是出于自愿的,是你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那么你说愿意给她5万快钱,这就是一个赠予合同,赠予合同(除用于公益事业的除外)是一种实践合同,就是说以实际履行为生效,你不履行,对方也不能请求你履行.你想给就给,不给就算.

最后,到期了她叫你还钱,你不给.她可能经寻问过律师后就到法院起诉你,50000标的的数额可能要交4000左右的诉讼费,诉讼都是有风险的,谁会因为这一个虚无缥缈的条子先掏4000来打官司,呵呵.一审,二审.就算到了强制执行,又怎么样?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中央三令五申要加大执行力度,到现在又落实的怎么样?呵呵,她要有愚公移山的精神就在期限终了之后到法院告你好了.

据你所说之事实应该是显失公平的合同.根据<<合同法>>54条第二款之规定.为可撤销合同.支持xianyue的观点. 但要注意的是撤消权的期限是一年.除斥期间为五年.自己要把握好

无效。

zhoujiejianren真是大嘴!信口开合!

我就是xianyue.对于楼主的提问我的回答基本上分为三个部分,第三部分是我对将来会出现某些情况的假设,再此就不说了.且看前两部分.

前两部分我说明的是对于两种不同情况的分析,第二段开头的<再者>可以明确表示两层不同意思的转折,不知道你信誓旦旦的说(这怎么是显失公平?认定为赠与合同,怎么适用显失公平?所有的赠与难道都是显失公平?难道单务合同就是显失公平??你们学的是什么法律啊??!!!)时有没有看清楚,我个人认为一个人在学好法律之前更重要的是把自己的母语学好!

我第一部分是将此行为作为普通意义上的民事行为来分析,它的却是不符合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5万对应的是什么?分手费?哈哈.

第二部分我是根据楼主的原话(我就写了个协议书,大概内容就是我愿意给她50000元,)来认定为这是一个赠予合同,当然有些朋友说这是一个欠条.我认为把体现债权债务的合同说成欠条没什么不妥,而zhoujiejianren同志说这是胡说八道,(~该欠条的性质认定应是分手费)这句话简直是自我矛盾.

最后,既然zhoujiejianren也同意这是一个赠予合同,就应该按照<合同法>关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予以撤消或变更,而不能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认定为无效.
恰恰zhoujiejianren的原话是(当然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为什么要在此优先适用<合同法>,我想大家都明白.

最后我也俯上<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zhoujiejianren若有何高见,请跟帖;楼主若迷惑请将此问题设置为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