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斯提尔: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基数,即所谓的工资总额是“实发”还是“应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8 05:06:26
另外一种提法“计税工资总额”与“实发”和“应发”又是什么关系?究竟哪种是规范的提法?

工资计算公式为:

应发工资 = 工资 + 奖金 + 津贴 + 补贴 + 其他工资项目

实发工资 = 应发工资 + 工资代发款 - 代扣个人所得税 - 代扣社保费及住房公积金 - 其他各种工资代扣款

其中,应发工资是企业实际承担的工资费用,构成工资总额,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计入成本费用。因此,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为工资总额,也就是“应发工资”。

至于计税工资是企业所得税清算中的一个概念。它是指,企业发生的工资费用(一般即是上述的工资总额、应发工资),根据税法的规定,以计税工资标准为限,准予在应税所得中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按照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扣除;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费用超过计税工资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另外,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准予扣除的工资费用的14%、2%、1.5%为限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实际提取数低于限额的,按实扣除;如果超过的,则超过部分,应当依法进行纳税调整。

由此可见,工资总额、应发工资、实发工资、工资费用、计税工资等概念都是规范的概念,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掌握运用这些概念。

会计上是按照实际计入费用的工资总额(也就是应发工资数)进行计提的,而税务局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是按照企业实际计入费用的工资总额与计税工资总额孰低的原则计算的。

工资总额是按应发数。福利费按14%计提。职工教育经费是按2%的比例计提。计税工资总额就是税务核定的工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时企业实际计入费用的工资总额和计税工资总额并不一定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