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肌肉图片:帮忙分析民商法案例,谢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19:17:34
本人在准备一个成人学历班的民商法考试,现已获得案例题的范围,但本人因原来不是法律专业,对法律的专业知识了解相对较少,请各位好心dx帮帮我分析案例,谢谢!
[例2]甲有一幢房屋,于2000年3月1日出租给乙,租朔5年。2002年3月1日,甲将房屋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
请问: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为什么?

[例3]甲有一手表,委托乙保管,乙擅自将手表卖与丙,丙又赠与女友丁,丁戴上3天后在街头被戊抢走,戊后又遗失于街头,为申捡到。
请问:此时手表的主人为何人?为什么?

[例4]某甲在上班路上将一台手提电脑遗失在一辆出租车上,发现后,他迅速与出租车公司取得联系,并得到证实。该电脑己被出租车司机乙拾到。当某甲提出要回电脑时,乙以公司有相关规定为由索要1000元,及电脑价值10%的报酬。而某甲只愿付500元,因此,甲没有能够拿到电脑。甲随即打电话到该出租车公司询问情况,工作人员告诉某甲,公司为了鼓励司机拾金不昧,曾宣传过物权立法欲采拾得人报酬请求权这一做法的报道,并承诺公司特优拾金不昧者向失主索要部分报酬。另外,由于乙为保护该手提电脑,曾与两位欲将电脑据为己有的顾客发生争执,并被打,所以,希望得到1000元赎金及电脑价值10%的报酬。此事在社会上引起曾遍反响。
请问:根据现行立法,拾得人乙是否有义务将电脑还给甲?是否享有报酬请求权?为什么?

一、不能要求乙搬出房屋。因为合同法里面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二、有如下几种可能:
(1)如果丙不知道表的主人是甲,而且购买价位正常合理,并且其赠与丁的意思表示真实,那么表的所有权应属于丁,因为丙属善意取得,且赠与行为有效;
(2)如果丙不知道表的主人是甲,而且购买价位正常合理,但其赠与丁的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表的所有权应属于丙,因为丙属善意取得,但赠与行为无效;
(3)如果丙知道表的主人是甲仍然购买,则表的所有权应属甲,因为丙为非善意取得,其购买行为无效。

三、有义务将电脑还给甲。因为如果不还的话,那就是不当得利。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由于他为保护该电脑与人争执被打而支出费用,甲应当将此费用支付给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