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宠物市场在哪里:关于澳门回归的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3 17:51:18
我想知道澳门回归的一些资料~可以告诉我吗

1991.3.17—23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5个专题小组会议在珠海全部结束。这次5个专题小组会议,进一步讨论、修改了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政治体制、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5个专题小组草拟的全部条文。政治体制专题小组还讨论、修改了《澳门特别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委员会产生办法》两个附件。
1991.4.9—12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次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期间,双方继续就澳门参加有关国际组织问题进行磋商,并就保持澳门1999年后在国际刑警组织中的地位达成了协议;双方签署了关于中、葡文在澳门地位的会谈纪要,并就澳门政府换发有效期跨越1999年的居民身份证问题达成协议。

1991.7.6—8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5个专题小组和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会议在福州举行。会议研究和讨论了内地和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对一些争议问题取得了共识。修改后征求意见稿将交由明年3月召开的全体会议讨论,形成澳门基本法(草案)稿,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991.7.9—13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行求意见稿》,还通过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开展征询工作的决定》,以及会议公报。会议结束后,澳门基本法征求意见稿随即在内地和澳门同时公布,并展开征询工作。在这以后的4个月里,基本法咨委会将认真做好征询意见的工作,欢迎澳门和内地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1991.7.15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京结束。会议经过多轮投票,已从782幅应征稿中初选出15套区旗区徽设计稿。这15套图案将在澳门展览并征求意见。

1991.7.18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部署了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展开全面的咨询工作,并继续展多种形式的基本法宣传推介活动。会议通过了咨委会副主任何厚铧作的1991年上半年的工作报告和咨委会秘书长廖泽云关于咨委会常委会1991年下半年咨询工作的建议。

1992.3.5—9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在广州举行。会议听取了5个专题小组的工作报告、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鲁平秘书长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讨论稿)的说明,和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告。会议逐条逐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代拟稿)》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进一步征求意见。会议还对区旗区徽图案进行了评选。

1993.1.1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该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会议听取了起草委员会5个专题小组修改基本草案有关条文的说明,听取了鲁平秘书长关于修改基本法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区旗、区徽图案评审委员会关于区旗、区徽图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决定将经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以及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草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

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1993.1.16 江泽民总书记在京会见澳门基本法草委。

1993.1.18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咨委会副主任何厚铧、唐星樵分别在会上作了1992年下半年咨委会工作总结和1993年工作建议报告。会议一致通过将咨委会的工作重点由过去以咨询为主转到以宣传推介基本法为主。

1993.3.9—12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在澳门举行。

会议期间,双方就澳门过渡时期的语文、公务员本地化、法律三大问题进行了磋商,并签署了关于澳门加入亚太发展中心和参加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的会谈纪要。

1993.3.31 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决定自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

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决定在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1993.5.6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这是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举行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咨委会巳胜利完成了历史赋予的使命。会议总结了咨询委员会成立4年来的工作,咨委会副主任何厚铧代表常委会作了工作总结报告。

1994.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投资委员会、土地基金咨询委员会成立。土地基金投资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将过渡期澳门土地收入中属于未来特区政府所有的土地基金,按照可以接受的合理风险原则,选择投资方式,制定投资组合,拟订最低投资收益率,确定和调整投资方向和工具,为未来的特区建设提供巩固的财政基础。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为土地基金的某些大投资项目提供咨询;听取基金秘书处有关土地基金情况的汇报,反映各界对土地基金管理的意见。

1998.5.5—6 全国人大澳门特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标志着澳门回归祖国的工作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出席大会并向筹委颁发任命

书。

1998.7.10-12 全国人大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筹委会政务小组、法律小组、经济小组和社会文化小组关于各自任务和规划的工作报告;通过了筹委会《关于加快澳门公务员本地化的意见》、《关于2000年度澳门财政预算草案编制问题的意见》、《关于澳门社会治安问题的意见》、《关于澳门邮票过渡性安排的意见》、《关于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会议还通过了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1998.11.6—7 澳门特区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珠海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守则》、《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解释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成立澳门各界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

1999.1.15-16 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钱其琛副总理代表国务院宣布了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七条基本原则和政策。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三个文件和会议新闻公报。

1999.3.1-2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政务小组、法律小组、经济小组的工作报告和秘书长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报名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出席本次全体会议的93位委员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提出了推选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建议人选。

1991.3.17—23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5个专题小组会议在珠海全部结束。这次5个专题小组会议,进一步讨论、修改了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政治体制、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经济、文化与社会事务5个专题小组草拟的全部条文。政治体制专题小组还讨论、修改了《澳门特别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委员会产生办法》两个附件。
1991.4.9—12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次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期间,双方继续就澳门参加有关国际组织问题进行磋商,并就保持澳门1999年后在国际刑警组织中的地位达成了协议;双方签署了关于中、葡文在澳门地位的会谈纪要,并就澳门政府换发有效期跨越1999年的居民身份证问题达成协议。

1991.7.6—8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的5个专题小组和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会议在福州举行。会议研究和讨论了内地和澳门各界人士的意见,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并对一些争议问题取得了共识。修改后征求意见稿将交由明年3月召开的全体会议讨论,形成澳门基本法(草案)稿,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

1991.7.9—13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七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修改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行求意见稿》,还通过了《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开展征询工作的决定》,以及会议公报。会议结束后,澳门基本法征求意见稿随即在内地和澳门同时公布,并展开征询工作。在这以后的4个月里,基本法咨委会将认真做好征询意见的工作,欢迎澳门和内地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和建议。

1991.7.15 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京结束。会议经过多轮投票,已从782幅应征稿中初选出15套区旗区徽设计稿。这15套图案将在澳门展览并征求意见。

1991.7.18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会议部署了对基本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展开全面的咨询工作,并继续展多种形式的基本法宣传推介活动。会议通过了咨委会副主任何厚铧作的1991年上半年的工作报告和咨委会秘书长廖泽云关于咨委会常委会1991年下半年咨询工作的建议。

1992.3.5—9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在广州举行。会议听取了5个专题小组的工作报告、区旗区徽评选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以及鲁平秘书长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讨论稿)的说明,和咨询委员会的有关情况报告。会议逐条逐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代拟稿)》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并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公布进一步征求意见。会议还对区旗区徽图案进行了评选。

1993.1.13—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这是该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会议听取了起草委员会5个专题小组修改基本草案有关条文的说明,听取了鲁平秘书长关于修改基本法草案的说明,听取了区旗、区徽图案评审委员会关于区旗、区徽图案修改情况的报告。会议决定将经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草案)》、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草案)以及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草拟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

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草案)》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八届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1993.1.16 江泽民总书记在京会见澳门基本法草委。

1993.1.18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咨委会副主任何厚铧、唐星樵分别在会上作了1992年下半年咨委会工作总结和1993年工作建议报告。会议一致通过将咨委会的工作重点由过去以咨询为主转到以宣传推介基本法为主。

1993.3.9—12 中葡联合联络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在澳门举行。

会议期间,双方就澳门过渡时期的语文、公务员本地化、法律三大问题进行了磋商,并签署了关于澳门加入亚太发展中心和参加世界卫生组织西太平洋区域委员会的会谈纪要。

1993.3.31 第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决定》,决定自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包括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和区徽图案。《基本法》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会议还通过了《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

定》、《关于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的建议的决定》,决定在基本法实施时设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1993.5.6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咨询委员会第九次全体会议在澳门举行,这是澳门基本法咨询委员会举行的最后一次全体会议,标志着咨委会巳胜利完成了历史赋予的使命。会议总结了咨询委员会成立4年来的工作,咨委会副主任何厚铧代表常委会作了工作总结报告。

1994.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土地基金投资委员会、土地基金咨询委员会成立。土地基金投资委员会的职责主要是:将过渡期澳门土地收入中属于未来特区政府所有的土地基金,按照可以接受的合理风险原则,选择投资方式,制定投资组合,拟订最低投资收益率,确定和调整投资方向和工具,为未来的特区建设提供巩固的财政基础。

咨询委员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为土地基金的某些大投资项目提供咨询;听取基金秘书处有关土地基金情况的汇报,反映各界对土地基金管理的意见。

1998.5.5—6 全国人大澳门特区筹备委员会在北京宣告成立并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这标志着澳门回归祖国的工作进入实质性的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出席大会并向筹委颁发任命

书。

1998.7.10-12 全国人大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筹委会政务小组、法律小组、经济小组和社会文化小组关于各自任务和规划的工作报告;通过了筹委会《关于加快澳门公务员本地化的意见》、《关于2000年度澳门财政预算草案编制问题的意见》、《关于澳门社会治安问题的意见》、《关于澳门邮票过渡性安排的意见》、《关于1999年12月20日至31日澳门公众假日安排的决定》,会议还通过了筹委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新闻公报。

1998.11.6—7 澳门特区筹委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珠海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委员守则》、《关于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中国国籍法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解释的建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成立澳门各界庆祝澳门回归祖国活动委员会的决定》。

1999.1.15-16 澳门特区筹委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钱其琛副总理代表国务院宣布了中央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理“九九”后澳门涉台问题的七条基本原则和政策。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人选的产生办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使用暂行办法》三个文件和会议新闻公报。

1999.3.1-2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委会第六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听取了政务小组、法律小组、经济小组的工作报告和秘书长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报名情况的报告。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有关机构和主要官员职位设置的意见》。出席本次全体会议的93位委员还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提出了推选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的建议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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