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载出风口香水:什么是社会公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6 07: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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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系“社会公器”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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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05-27 文章来源:作者发布 文章作者:余飞宇

一、何为新闻媒体与“社会公器”?

新闻者,社会上新近发生的事情或新近听来的事也。媒体者,媒介、手段或载体也。社会者,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或由于共同利益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或社团也。公器者,公共之器物也。故,新闻媒体者,乃新闻之媒介手段或载体也,如报纸书刊等纸质媒介和广播电视网络等电子媒介,亦延伸至新闻机构,如报社、出版社、电台、电视台和网站。“社会公器”者,乃一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构成的整体、或由于共同利益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或社团之公共器物也,如公园绿地、消防环保、公共交通和卫生防疫及其管理机构等。
那么新闻媒体系“社会公器”乎?某曰:系“社会公器”而又非“社会公器”也。

二、新闻媒体系“社会公器”而又非“社会公器”

窃以为,“社会公器”者,世人皆可用之物也。然而,物须有人管。管物之人必将此物多为己所用,或有条件有限度地让他人用,而决不允许他人用此物损己害己。故“社会公器”不公,则新闻媒体系“社会公器”而又非“社会公器”也。

按照定义推论,我国的新闻媒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这一“由于共同利益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的公共器物,即“社会公器”。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信息的载体,它具有公共服务性和社会共享性。无论在什么国家和在何种制度下,新闻媒体都普遍被视为一种公共事业,而被称为“社会公器”。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制度的规定性,新闻媒体的“社会公器”性质更被突出和强化,甚至被定义为“党和人民的喉舌”。即使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新闻媒体被推向市场,但是新闻媒体的“社会公器”性质或“喉舌”性质也并没有本质的改变。所以“社会公器”性质或“喉舌”性质始终是包含在新闻媒体之中一个根本属性。有人认为新闻媒体的“社会公器”性质和“喉舌”性质是相对立的,按照推理,其实质是把党和社会相对立,把人民和社会相对立。如果人民不是社会的主体,那谁是社会的主体呢?所以我们应该这么理解:由于中国共产党来自人民又服务于人民,是人民的最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我们既然把新闻媒体称作是党和人民的“喉舌”,而社会的主体是人民,那么新闻媒体当然也就是“社会公器”了。或者确切地说,新闻媒体具有“社会公器”的基本属性,这个属性也就是新闻媒体的事业属性。我国的宪法规定,广大人民群众享有依法运用新闻工具充分发表意见、表达自己意志的权利和自由,享有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行舆论监督的权利和自由。这也体现了新闻媒体的“社会公器”性能。

毛主席说过,要“全党办报,群众办报”,这话大有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的味道。不过毛主席又说过,“搞新闻工作,要政治家办报”,并批评那些政治敏感性不强的新闻媒体是“死人办报”。这就是说,新闻媒体应当是政治宣传的重要工具和政治斗争的有力武器,所以新闻媒体又不是“社会公器”。新闻媒体既是社会信息的载体,又是文化意识形态的载体。新闻媒体要发表什么和以什么形式发表,无不体现着媒体从业人员的文化理念、价值观念、政治倾向和政治主张。特别是作为产业经营的新闻媒体,更是一定利益集团的“工具”和“喉舌”。所以新闻媒体具有阶级性、倾向性、党派性或政治性和集团专用性,因此不是“社会公器”。

说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和说新闻媒体不是“社会公器”是矛盾的两个对立面,而新闻媒体正是这个矛盾的两个对立面的统一体。故曰:新闻媒体系“社会公器”而又非“社会公器”也。毛主席说要“全党办报,群众办报”和“政治家办报”,这充分体现了这位伟大哲人在“办报”即新闻媒体这个问题上的辨证统一哲学思想(或对立统一这一唯物辩证法的哲学思想)。

三、为何要搞清新闻媒体是否“社会公器”?

有人说新闻媒体应该成为“社会公器”,是强调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的一面——暂且称之为“社会公器”论。如果其用意是对不正确的思潮、不科学的决策、不合理的规定、不良的风俗和政令不通、滥用权力、贪污腐败、道德堕落、行为丑恶等现象进行舆论监督,这是正义的。如果其用意是想借新闻媒体,宣传腐朽迷信思想,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推翻我国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宣扬陋习,搞乱社会,破坏安定团结,攻击对手,随意发表伤风败俗低级下流的内容和蛊惑人心谋取钱财,这是邪恶的。因此“社会公器”论中存在正义与邪恶两个方面。

有人极力反对新闻媒体是“社会公器”的说法,是强调新闻媒体不是“社会公器”的一面——暂且称之为非“社会公器”论。如果其用意是,要坚持新闻工作的党性原则,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希望“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不断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新人,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前进,发挥有力的思想保证和舆论支持作用。”(江泽民),这是积极的。如果其用意是,害怕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害怕特权受动摇,害怕人民群众指出我们党和政府存在的问题和缺点,害怕科学的理论和先进的文化对以前的思想观念或规定有冲击,甚至要剥夺我国宪法赋予我国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的基本权利,这是消极的。因此非“社会公器”论中存在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
无论是“社会公器”论者还是非“社会公器”论者当中,都有人把新闻媒体的“社会公器”性质和“喉舌”性质相对立。这是概念不清,论点模糊,论据牵强附会,结论自相矛盾。说白了,这两者一边无非是想利用新闻媒体攻击我们的党和政府,而另一边无非是想巩固自己的特权。这种对立其实是“社会公器”论中的邪恶面与非“社会公器”论中的消极面的对立。

行文至此,似乎尚未搞清新闻媒体到底是否“社会公器”这个问题,因为上面的结论是如此之矛盾。但是正是这个矛盾,向我们揭示了新闻媒体既是“社会公器”而又非“社会公器”的实质。搞清楚新闻媒体既是“社会公器”而又非“社会公器”的实质,就是要我们的新闻媒体坚持“社会公器”论中正义的一面和非“社会公器”论中积极的一面,摒弃“社会公器”论中邪恶的一面和非“社会公器”论中消极的一面,使我们的新闻媒体在这个矛盾的斗争中得到辨证统一和健康发展。这就是要搞清楚新闻媒体是否“社会公器”这个问题的意义所在。

(温州电视台 余飞宇 2004年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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