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go玉藻前满破材料:国家有何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6:43:43
文物私人收藏如何才算违法?

新的文物法及其实施条例肯定了民间文物收藏,包括民间文物流通的地位和作用,为此收藏者很受鼓舞。但是他们也感觉到,这种肯定目前似乎仍然停留在理论上,在现实中一些旧规定、旧思维、旧方法、旧势力仍然发挥着很大作用。其中最典型的就是调查中提到的《关于加强文物市场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编者),虽然是一个十多年前制定的有关政府部门的规章,但目前还是他所在的藏品市场最主要的管理依据,执法人员还在依据这个《通知》检查和处罚一些经营行为。“你们在调查中提到它的一些不合理之处,可我不明白的是,这个《通知》既然与新文物法相矛盾,为什么在新文物法实施之后,有关部门还继续按这个《通知》执法?”
  河北读者张先生在电话中也谈到这个问题,他说,新文物法的实施是时代的进步。但是,新文物法中的一些规定应当如何理解,怎么看待新文物法比老文物法在立法上的进步,这上面存在着很多混乱,《通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张先生说,他曾专门咨询过权威部门,答复是这个《通知》仍然有效。“对这一答复,我们许多收藏者深感不解,因为对照新文物法,这个《通知》存在不少问题。”

  界定文物的方法截然不同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一些收藏爱好者对《通知》中的一些问题研究得很仔细。天津有几位收藏者对《通知》中关于文物的界定与新文物法作了这样的比较:
  新文物法规定:“下列文物受国家保护”,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
  《通知》的规定则不相同:“下列物品系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其中包括:“1911年以前中国和外国制作、生产、出版的陶瓷器、金银器、铜器和其他金属器、玉石器、漆器、玻璃器皿、各种质料的雕刻品以及雕塑品、家具、书画、碑帖、拓片、图书、文献资料、织绣、文化用品、邮票、货币、器具、工艺美术品等。”《通知》同时规定,1911年至1949年间的上述物品“经批准后可以在旧货市场销售,但必须施行文物监管”,即所谓“文物监管品”。但这一时期的物品中,“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者”仍属于文物。
  两者比较,可以清楚地看出明显的不同之处:新文物法甚至在老文物法的规定中,对文物的界定均是以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为衡量标准,而《通知》则不论价值高低,完全以时间划定文物。
  这几位天津的收藏者指出,值得一提的是,《通知》是根据老文物法制定的,也就是说,《通知》对文物的界定与老文物法就完全不同!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几位收藏者认为:《通知》制定的背景是因为当时社会上的旧货市场出现不少“非法的文物交易”,而要想制止这些交易,面临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依照文物法界定文物需要相当高的专业素养,也就是需要大量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我国的旧货市场遍布城乡各地,旧货市场上也并非每天出现文物,因而不可能在每个旧货市场配备这种高水平的专业人才。为了便于操作,就出现了这种以时间划线的文物界定方法。虽然在判定物品的产生时间上也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但总比判断物品的文物价值要简单得多。
  几位收藏者对记者表示,这种界定文物的方法只能用于旧货市场的管理,绝对不会用在博物馆藏品的鉴定上或者涉及犯罪的文物司法鉴定上。他们认为:“两种划分文物与非文物标准的方法的出现,正反映出法规制定与社会现实的脱节。可以肯定的是,这种易于操作方法的施行,本质上就是对文物界定的扩大化,这种扩大化的结果就是以此判定‘从事非法交易’的大量案件及涉案人员。”天津这几位收藏者一再要求记者转达他们的这一问题——既然《通知》与新文物法相比,仅此一点就有如此之大的反差,那么对文物的非法交易到底该如何理解呢?

  “非法交易”今非昔比

  黑龙江收藏协会会员刘先生给编辑部发来电子邮件,他认为,对民间收藏而言,新老文物法最大的差别之一就是对所谓文物的“非法交易”在法规上的不同。也就是说,《通知》对文物“非法交易”的规定与新文物法的立法精神有相当大程度的相违。刘先生是这样分析的:
  《通知》规定,受国家保护的文物,“只能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在准许的范围内专营,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所谓“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单位”,其实就是指国有文物商店。也就是说,除了国有文物商店以外,无论文物的来源是否合法,任何人不得经营,否则就是“非法交易”。老文物法同样是这样规定的:“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私人收藏的文物可以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文物收购业务。”一句话,公民不可以随便买卖文物,合法拥有的也不行,不管是设店摆摊还是张三李四之间的一次性有偿转让,统统禁止。要卖,只能卖给文物商店,要买,同样只有文物商店。公民之间所有的文物买卖行为,都是“非法交易”。
  刘先生反复强调,新文物法彻底取消了“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牟利”这一提法,取而代之的是明确规定公民收藏文物的5种合法渠道,其中“公民个人合法所有的文物相互交换或者依法转让”就是其中之一。刘先生认为,什么叫做“依法转让”?就是在不违背《民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公民合法持有的文物可以相互之间有偿转让。从禁止倒卖牟利到允许依法转让,“非法交易”的概念在立法上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
  据北京一位藏品市场管理者反映,事实上,在新文物法颁布之前,这种民间文物的私相交易就是存在的,名义上非法,但一来法不责众,二来很难掌握具体情况。同时,合法拥有的文物毕竟是公民私有财产的一部分,相互之间的转让一般也不会导致文物的损毁,因此执法部门对这种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也只能听之任之。“但是,这次没抓到不等于下次抓不到,今天不管你不等于永远不管你,非法毕竟是非法。”广东收藏者吴先生和黑龙江刘先生的观点非常相似,他在电话中提到,非法交易包括很多内容,比如交易品是盗窃物、出土文物等,无论新旧文物法,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非法交易。但就合法所有的文物私相交易这一点而言,新文物法对其给予了充分的肯定,随着民间收藏热潮汹涌,这一解禁的意义会愈发显得非同小可。可以认为,因为这一突破,“非法交易”概念已经有了极大的不同,已是今非昔比。

  《通知》与新法依然并行实施

  四川读者杨女士同样仔细研读了《通知》,她指出,《通知》共有7项具体内容,其中第一二项按照产生时间界定文物、文物监管品,第六项要求各地国有文物商店改善经营,第七项规定生效时间,其余三项都是规定文物、工商、公安如何加强旧货市场管理、取缔非法交易的。显然,它对文物的界定并不符合其本质特征,非法交易的概念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她询问本报编辑部:“《通知》是否已经自动废止了呢?”
  本报记者也专门就此咨询了权威部门,答复是“这个《通知》仍然有效”。在记者采访过程中,文物、工商等权威部门不少人认为,新文物法是对整个国家文物保护制度的规范,《通知》的有效范围仅限于旧货市场、文物监管品市场。旧货市场历来藏污纳垢,无论过去还是现在,都需要严管。而且,公民之间的私相交易和旧货市场的经营是两个概念,肯定了私相交易并不意味着旧货市场、文物监管品市场交易文物的合法性。
  广东的吴先生在当地就听到过这种解释,他十分不解:“这就意味着,假设你合法拥有一把清末的老椅子,也许珍贵,也许普通,也许完整,也许残破,你可以把它卖给邻居,也可以卖给收藏者,你可以在家里卖,也可以在旧货市场的墙外卖,但你不准搬着这把椅子进入旧货市场。这符合常理吗?”湖北一个收藏组织的秘书长林先生说,旧货市场、文物监管品市场禁止了合法的私相交易,同时就能禁止真正的非法交易吗?那些文物盗窃者、盗墓贼、出土文物的非法占有者难道只有旧货市场一种渠道可以交易?在现实的旧货市场、文物监管品市场的所有交易当中,这些交易占多大比例?在全国每年发生的文物盗窃、盗墓、出土文物交易中,又有多少交易是在旧货市场中实现的?就现在的客观现实来看,文物犯罪手法更加隐蔽,销赃方式五花八门,这个十多年前的《通知》能够有效防止文物犯罪吗?同时,民间收藏如火如荼,藏品市场需求大增,姑且不考虑《通知》的规定是否能与新文物法相衔接,照其执行,恐怕在不能有效防止文物犯罪的同时,倒使合法的民间收藏大军失去了一个便捷有效的转让、交易渠道。
  北京一位旧货市场的管理人员对记者说:“我们主要管的是销赃和出土文物的交易,市场上的确有人经营一些清代的老瓷器、旧金属器,只要没有根据涉及销赃,又不像出土文物,就不会干涉。”据记者在全国多家旧货市场、文物监管品市场的观察,这种管理方式也确实是比较普遍的。据介绍,就在去年开展的全国文物市场大检查中,有些地方试图按照《通知》的规定不折不扣地执行,将市场上1911年以前的物品一律查抄,不料遭遇强烈反弹,最终不了了之。
  上海一家收藏俱乐部的几位成员在致本报编辑部的一封电子邮件中,充满感情地表示:“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飞速发展的社会,10年的变化有如天壤之别。10年前,出台一个‘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走一个’的部门规章也许是出于无奈。今天,社会环境变了,规章的法律依据变了,我们还要继续按照这个规章执行下去吗?”(集体采写徐舰执笔王伟江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