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阳防盗门西安销售点:试论述加强经济立法对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保护作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7 23:3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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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并指出要“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按照依法治国的基础方略,着眼于确立制度,规范权责,保障权益,加强经济立法。”《决定》用法律制度保障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经济法律制度,加强经济立法,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纵观我国25年来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每当社会经济发展的关键历史阶段,党和国家都不失时机、坚决果断地推出一系列全局性的关键举措和法律制度,不断为改革和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在法律和制度上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事业。这已成为我们党依法治国的一条极其宝贵的经验,成为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丰硕成果的关键所在。
  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了改革开放,推行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国有企业经营体制,党的十四大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10多年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重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已经确立,全方位、宽领域、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基本形成。与此相适应,我国的法律制度建设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加快了立法步伐,制定了全国性的法律法规1200多件,其中法律400多件,行政法规870多件,地方性法规8700多件。与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相适应,我国在经济法律制度建设上,制定了规范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制度,调整市场主体关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改善和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协调发展方面的法律制度。这些成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进程推进、综合国力和人民生活不断迈上新的台阶、人民生活水平总体上实现由温饱到小康的历史性跨越的大背景下取得的。法制建设的成就充分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现实要求,又以这些年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基础。可以说,一方面,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面推进,没有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丰硕成果,就不可能有法制建设的巨大成就;另一方面,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有效地调解了社会矛盾,调动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为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
  正是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日益深化和现代化建设得以充分发展,成为法制建设得以充分发展和不断完善的动力源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实现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的突破和不断完善,消除了束缚生产力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从根本上解决了经济和社会深层次问题,为中国在新世纪的经济和社会新一轮发展提供了强大动力和法律上的保障。当前,尽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是改革开放的任务并未完成,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需要尽快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我国还存在经济结构不合理,分配关系尚未理顺,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就业矛盾突出,资源环境压力加大,经济整体竞争力不强等问题。这些都是改革中亟待解决的课题,也为法律制度完善提出了新的课题。
  为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和中介组织法律制度,使各类市场主体真正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完善产权法律制度,规范和理顺产权关系,保护各类产权权益;完善市场交易制度,保障合同自由和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完善预算、税收、金融和投资等法律法规,规范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督;完善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护劳动者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领域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促进经济社会全面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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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的定位与我国经济立法
  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中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经济法等等。经济法的定位如何?与同属于经济法律体系的民法、商法的关系是否明确?直接影响到一国的经济法立法及其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我国自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强经济立法以来,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探索过程中,取得了喜人的成绩,但是,由于长期未能解决经济法的准确定位问题,致使我国经济立法出现了本可避免的混乱,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主要体现在:经济法立法与经济立法混同,经济法立法与民事立法、商事立法关系不顺,经济法律体系内部层次紊乱,缺乏有机联系,表面上看,经济立法轰轰烈烈,实际上,经济法立法冷冷清清,经济生活中,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微观规制这一基本的市场经济立法领域存在重要法律的空白,导致经济关系的重要方面无法可依,事实上,我国经济生活中现在出现的市场秩序混乱、宏观调控不力、经济执法效果不佳等现象不能不说正是经济法定位不准导致的结果。 回顾我国经济立法的短暂历程,从其内部主要构成部分经济法、民法、商法彼此之间关系的角度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大一统的经济立法时期。以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为分水岭,此前的经济立法建立于大一统的经济法定位基础之上,“经济法理论将属于民法调整对象范畴的横向经济关系,也纳入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范围,并用民法范畴构造经济法范畴”,经济立法等同于经济法立法,大一统的经济法定位导致了“经济法体系混乱和经济法调整民事关系的失败现象”③。经济法与民法区分,民法与经济法并列时期。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民法从经济法中独立出来,形成民法与经济法并列的局面,但是两者的关系仍然相互交织,不甚明了,此时在经济立法的框架中仍是以民法为主,经济法立法数量少、层次低,仍然没有形成气候,这一阶段一直持续到1992年。民法与商法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商法并列时期。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规范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事组织和商事活动为内容的商法价值被发现,商法从民法中脱胎而出,经过一番努力挣扎之后终于被承认为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形成三足鼎立的局面,经济法的地位开始回归,真正意义上的经济立法开始得到关注和发展,经济立法领域开始呈现出经济法立法、民事立法、商事立法共存并行、相互联系而又彼此独立、自成体系的良好态势。但是有不少学界人士和法制实际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仍在呼吁搞市场经济,应当以民商法为基础,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有着悠久的集中管制历史、公权庞大、公法发达,民主氛围不足、私权弱小、缺乏私法传统的情况下,建设市场经济更应当补上培养私权意识、保障私人权利这一课,优先发展民商。如前所述,民法、商法均是建立在以自由竞争、放任市场自发调节经济为特征的市民社会基础之上的法律规范,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和经济关系的复杂以及国家管理经济职能的强化和国家与社会利益的一体化,民法、商法作为调整社会经济关系主要的、基本的法律已经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必须让位于更能适应现代经济关系调整需要的经济法。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政府运用经济和行政权力在经济体制建设中起核心作用,而且当前面临的国际环境是:经济全球化浪潮的高涨使各国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关系密切、相互影响加深,各国的经济利益冲突加剧,既要实现全球的均衡发展,又要维护各国的经济主权。我国已加入世贸,作为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维护本国利益,发展民族经济,如果没有国家的权威和政府对经济生活积极主动的参与与强力高效的宏观调控,任何缩 。。。。。。http://www.chinaue.com/html/2005-12/2005121215529553.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