驱动精灵扩展版2017:关于中国的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30 21:08:06
经济政治类的 写论文用的喔
不好意思拉 我少加了 一点的
是关于中国合同的损害赔偿制度
恩 我要讨论的有关与合同的啦
不好意思啦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现实状况
(一)我国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建立的基础
我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是建立在法制废墟之上的。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初,国家立即宣布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伪法统,但是,新的法律秩序尤其是民事法律制度并没有及时建立起来,而借鉴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制传统又不是一跳而就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不可避免地出现适用法律的艰难境界。
开始的时候,司法工作者小心翼翼地按照旧的法律适用习惯审判案件,但是经过50年代中期“司法改革”运动的集中整顿,将旧的司法传统彻底地从司法领域中扫地出门了。
好在50年代的社会秩序和人的思想观念都是积极向上的,发生纠纷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不多,而且工业化程度也不高,各种工业事故和其他人身伤亡事故发生不多,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不健全并没有显现出严重的问题。但是建立侵权行为法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随着社会的进展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而逐渐地反映出来。
50年代末期,对原苏联的法制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民法领域,对原苏联的民事制度的借鉴也
取得了成果。这就是借鉴原苏联的民法制度,初步形成了一个民法理论的体系,人身损害赔偿制度也有
了雏形。这就是以中央政法干部学校编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问题》教科书作为代表,在实践
中,几乎是按照这部教科书中的论述处理案件。因此,在10余年间,中国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实际上
就是一个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大家约定俗成,没有任何法律的或者司法解释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着手解决民事审判无法可依的问题,以民事政策做出替代,试图解决实践中的急需。
但是在1963年8月28日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中,只谈到了财产权益纠
纷、婚姻家庭纠纷方面的处理意见,根本就没有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这一方面反映了现实中这种
纠纷确实不是民事审判中的主流案件,同时也证明在那个时代,人身权尚没有得到立法和司法的足够
重视。
在所谓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人的权利不仅遭到蔑视,而且在“革命运动”中,绝大多数人的
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民事的损害赔偿绝不是解决人格权保护这一根本问题
的“灵丹妙药”。
“文革”之后,人们痛定思痛,深感忽视乃至于蔑视人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的严重后果,开始研究
怎样更好地保护人身权利,尤其是作为人格的物质载体的“人身’,①。在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的最后一部分,第一次规定了“赔偿问题”一节。关于人身损害赔
偿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这一方面反映了现实中这种纠纷确实不是民事审判中的主流案件,同时也证明
在那个时代,人身权尚没有得到立法和司法的足够重视。
在所谓的“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人的权利不仅遭到蔑视,而且在“革命运动”中,绝大多数人的
人身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在这样的政治形势下,民事的损害赔偿绝不是解决人格权保护这一根本问题
的“灵丹妙药”。
“文革”之后,人们痛定思痛,深感忽视乃至于蔑视人的权利尤其是人身权利的严重后果,开始研究
怎样更好地保护人身权利,尤其是作为人格的物质载体的“人身’,①。在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
《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的最后一部分,第一次规定了“赔偿问题”一节。关于人身损害赔
偿问题,有以下文字:
“赔偿问题,一般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
或有关部们处理。需要法院处理时,人民法
院应本着有利于安定团结的精神,根据党
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分清是非责任。对有错
误的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检查,
赔礼道歉。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如需要治疗,要酌情让伤害者负担医疗费,
其数额,一般以当地治疗所需医疗费为标
准,凭单据给付,确实需要转院治疗的,应
有医疗单位的证明。因养伤误工的损失,应
与有关单位研究解决。无论医疗费和养伤
误工补贴,都不能超出赔偿范围。”
这一司法解释虽然在内容上有太多值得研究的地方,但它毕竟是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人身
损害赔偿问题做出了实际的规定。
经过第四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讨论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84年8月30日做出了《关于
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第九个专题中,专门规定“损害赔偿问题”。在这一部分内容
中,一共规定了一个导言和10个条文,内容还是很丰富的。其中,有两个条文是规定侵权损害赔偿总则
的内容,有两个条文是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的条文,这四个条文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都是适用的;同时,还有
5个条文是专门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内容。可以说,在这10个条文中,就有9个条文规定了或者涉及到
人身损害赔偿问题。
据笔者在1981年进行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的调查研究,在一个基层法院,1977年至1981年上半
年处理的208件损害赔偿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197件,占总数的94. 7 %;而财产损害赔偿案
件仅为11件。②看来司法实践情况与司法解释所反映的问题是一致的。
正是在这个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中国立法机关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在简短
的156个条文中,用了很大的篇幅规定侵权行为法,并且对人身损害问题做出了原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