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表选型手册:◆◆承诺放弃一切(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无效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6:08:17
单位因为行政措施拆除经营场地,员工书面承诺领取一笔社保费用后一切与单位无关。员工领取社保费后到劳动仲裁委申诉要求单位给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那个承诺有效吗?

某市法院座谈纪要意见第某条“当事人对经济补偿金约定的效力认定问题
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及发放应按法定标准计付。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对于经济补偿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定标准,该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每一合同履行期满由用人单位予以发放“解约补偿金”,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合同期满终止发放补偿金,后双方依然延续劳动关系的,如用人单位不当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在计算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时应以其连续工作年限计发,已领取的上述款项应予以扣除。”

部分人员根据这一条,认为放弃经济补偿金是该条情况中最为严重的,因为补偿金金额为零。
另一部分人员认为放弃经济补偿金的不属于该条限定的情况。

到底哪种意见正确呢?

谢谢!
持第一种观点的人认为:

劳动法不同于普通民法,不以意思自治为首要原则,比如双方约定工资就不得低于最低工资,如果低于最低工资,有约定也无效。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条件和标准都是法定的,所以不能进行约定。

员工会那么傻放弃自己的权利吗?如果放弃,那也是单位没有告知员工权利造成的。员工事后知道自己的权利就可以申诉,劳仲委和法院就应该要支持员工。

法院座谈纪要定了的东西就必须统一执行,要不然同样的案情,你判这种结果,他判那种结果,那不是很不严肃?

何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也规定“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变更。”经济补偿金给付数额为零,当然是不当的,当然可以予以变更。

这些观点有道理吗?

谢谢!

我个人认为他的放弃行为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