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erry mx9.0有钢板吗:浅论要约的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4 12:51:48
正在写一个毕业论文,请各位出主意。
1、本论文的目的、意义 1999 年,我国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该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此前的合同立法包括三部合同法以及有关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都未对要约与承诺制度作出任何规定,这在不少情况下使得合同成立与否难以判断,有可能把原本已成立的合同认定为不成立。而现行合同法此一条款规定,恰恰是对该疏漏的填实,因而合同的成立有了一个较为具体的标准。但作为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或步骤),“要约-承诺”规则的引入,并不意味着对要约及承诺的理论探讨就此结束,相反,如果我们着眼于将来的立法趋向和该制度自身的立法完善,就应该对该部分的理论争议有必要的新认识。本文试就此问题作一探讨,拟对要约的定义,要约法律效力及其涵括的要约的生效、要约的存续期间和要约的失效等作一粗浅分析。

目 录
摘 要 I
Abstract II
前 言 III
第1章 要约的定义 1
1.1 两大法系合同概念中对要约的定义 1
1.2 我国现行合同法对要约的定义 2
第2章 要约的构成要件 4
2.1 要约人特定应是其中一个构成要件 4
2.2 对于“要约内容具体确定”的规定 4
2.3 “要约之相对人”通常是特定人,但不以特定人为必要 5
2.4 要约不同于要约邀请 5
第3章 要约的法律效力 7
3.1 要约的生效 7
3.2 要约的法律效力 8
3.3 要约的存续期间 10
3.4 要约的失效 11
第4章 对我国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思考及建议 13
4.1 要约定义的分析和建议 13
4.2 “要约的失效”情形的不足与建议 13
结 束 语 18
致 谢 19
参考文献 20

摘 要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其构成要件的满足是要约有效成立的保证,而要约的法律效力的产生是有赖于它的。要约的法律效力不同于要约的拘束力,它是指到达受要约人而生效的要约,对当事人双方产生的法律后果,.而要约的拘束力指的是要约生效后给当事人带来的、要求必须为或者不为的约束性义务。本文从三个方面考察要约的法律效力,认为,第一,要约生效时间揭示了要约从何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要约生效之“到达主义”原则,有必要稍加调整,应采行"到达主义"与"了解主义"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要约的存续期间,又称承诺期间,是指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后,受要约人可以为承诺的期间。其长短因要约人是否在要约中规定而有所差异;第三,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因遭遇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失去法律效力。我国合同法规定了“拒绝要约”、“期间届满”、“实质性变更要约”和“撤销要约”四种使要约失效的情形,文章认为,要约人或受要约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标的物灭失或非法性之干涉等均可使要约失效。

关键词:要约 意思表示 要约的法律效力

老师对第4章的批注
你谈的是要约的法律效力,不是要约本身作何理解,有点偏题了。

可以从要约 要约邀请
发出要约之后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