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伊健1998演唱会:关于劳务 相当棘手 请指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7 04:52:52
我今年4月份来一家私企工作(本来无意久留,我只打算做完试用期后走人),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含3个月试用期),6月份我和助理两人被公司外派拍摄一部影片素材,在苏州中午停车休息时被小偷砸烂车玻璃盗走两台摄影机,回公司后我请假回家补办丢失的证件,却因超假4天被心生委屈的老板以旷工名义解雇,并扣发6月份全额工资,我想请教一下这里的法律界朋友:1,出差期间丢失的器材我是否应该负担赔偿责任?2,公司扣发我工资的做法是否妥当?3,以旷工4天的名义开除是否违法?

补充:
1,出差前我曾告诉主管我除了拍摄,其余我不负责.事实上差旅期间的财务,食宿,驾驶,联系...等等全部是助理负责,包括摄影器材的维护,保管.丢失原因是没有随身带好设备,而且地点荒僻,住宿地没有停车场,故无法向旅馆方提出赔偿要求.
2,回来后公司已经下发关于器材丢失的处理决定,要求我们两人赔偿损失的百分三十,每月从工资里扣除.
3,我本意不想在这里久留,这样一来被公司要求每月赔赎,我该怎么处理,郁闷中,请大家指教....
我刚搜索到的信息是1:因公出差属于职务行为,携带的财务不构成
借贷关系,器材不归我保管(因助理是老板亲戚),公司无理索赔,若有保存不当的过失,公司方可以合理做出处罚(可是器材不归我保管),且事发后已马上去当地警方报案
2 劳动法规定,无故旷工15天且劝说无效才可以除名,
因为公司态度令人生气,我本不想如此麻烦,今天专程去要他给我一份解雇书,请问这样事情通过劳动纠察是否可以解决,还是要提起劳动仲裁

出差期间丢失的器材,谁负有保管责任,则由谁赔偿,保管责任不明确的共同赔偿,即使保管没有过失,也应当适当赔偿,如果抓到小偷,有小偷负责
公司做法还算适当,如果你不想干了,那一次赔付后走人,或者直接走人
解雇行为在理论上是非法的,但实践中,这已司空见惯,如果你真的想出气的话,那就去劳动仲裁部门吧,不行再去法院

(一)一年期劳动合同试用期按北京的规定不应超过30天
(二)旷工15天才可以除名,但必须履行法定手续。
(三)公司有制度规定丢失器材的惩罚办法,应按办法执行,扣发6个月全额工资实属违法
(四)首先向单位属地劳动行政部门提起诉讼,要求其补偿除名后的工资损失,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五)如你不想长干,只需提前30天书面申请即可,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