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陆金所上征信吗:请问:肇事逃逸(受害人死亡)可以称为 故意杀人 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16:11:55
发生肇事时,处于害怕的心里肇事人逃跑了。事后听说受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请问:可以称为 故意杀人 来判处肇事人吗?(注:肇事人和受害人素不相识)
发生肇事时,看到此情景因为害怕的心里并没有考虑太多,肇事人就逃跑了。肇事人也并不知道受害人受伤是否严重!也想不到会导致受害人死亡。

1,就案例的遗弃情节来讲,只能定交通肇事罪,致人死亡为加重情节。
2,如果意识到或者应当意识到遗弃该受害人可能导致该受害人死亡(即此时该受害人重伤的),而放任的,构成间接故意,此时,定故意杀人罪。
3,肇事人和受害人是否素不相识,与本案关系不大。

一般的逃逸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只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
如果为掩盖罪行将被害人带到隐蔽的地方抛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救治而死亡的,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如已经发现受害人的伤情,并可能意识到不救治可以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后果,则可以追究(间接)故意杀人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据你所描述的情况来看,是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会被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你不逃,可能只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所以逃逸是一种加重情节。不过你并不清楚当事人的伤势,也没有做出掩盖使之避免被过路人发现的行为,所以只是一般的逃逸,不是杀人。

一,肇事者应到公安机关自首,可以从轻处理,不然后果很严重.

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