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梦想演讲稿100字:双重劳动关系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9 04:44:41
如果以前已经和一个单位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或签订了劳动合同,现在又和另外一个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法律上承认哪个合同?还是两个都承认?

对于双重劳动关系来讲,如果第一个劳动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般都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争议。但是对于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发生纠纷诉至法院,由于现行立法未作明确认定,如何认定这一关系的性质则成为司法实践中比较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应认定为劳务关系而不能作为劳动关系来处理,即劳动者只能要求劳动报酬的给付而不能要求其他依照劳动法所能享有的权益。他们的理由主要基于以下几点:一是根据传统劳动法理论,一般认为每个职工只能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法律关系,而不能同时建立多个劳动法律关系;二是依据《劳动法》第99条关于“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推导出法律禁止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三是认为如果承认双重劳动关系,必然导致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从而引起不利的后果。

笔者认为,对于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应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因为从性质上看,它是一种劳动关系,它具备了劳动关系的基本要求,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力使用关系;另一方面它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即是一种从属性的劳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且往往也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认为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的理由是不足以成立的。首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管理的市场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多样化,必然要求劳动者以一种灵活的方式就业,一个劳动者多种劳动关系并存是不可避免的,只要法律没有明文禁止或者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对此没有特别约定都应当是允许的。其次,《劳动法》第99条仅是对法律责任的一种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劳动者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外,用人单位还须承担连带责任。而如果原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再到另一单位工作或兼职,或者劳动者并未对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影响,都应当认为是允许的。第三,双重劳动关系所引起的社会保险关系的混乱,实质是涉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问题,可通过社会保险的技术手段来解决,如果是几个用人单位共同支付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既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总之,将双重劳动关系中第一个劳动关系以外的关系作为劳务关系来处理,显然对劳动者的保护是不利的,尤其当出现工伤事故时,受伤害的劳动者就不能获得劳动法或社会保险法的保护。因此,在目前立法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其根本属性将其作为事实劳动关系来处理,而不应视为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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