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中国梦诗词:关于邻里纠纷的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4/26 14:49:17
甲和乙两户共用一条道路,具体情况如此:他们住在类似封闭式的弄堂,乙年初重新翻修了房子,他贪方便把建筑垃圾堆在了共用的“唯一”出口处---那条弄堂路里,虽不至于令甲不能进出,但也确实不方便,于是甲寻求村委会协调,乙认为甲剥了他的面子,于是对甲十分不满,但鉴于村委会的压力,还是把那堆建筑垃圾清除到了不妨碍出入的路角(即两户共用道路与村公用道路的交接处),乙认为垃圾已经不阻碍甲的出入,这垃圾自有村清洁队清理,而甲认为乙没有确实履行清除垃圾的承诺,有意向其示威,那垃圾一天不除看了心里填堵。
问甲有理由起述乙吗(尽管不是解决邻里纠纷的好办法)?这件事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这个是关于相邻权的民事纠纷,既然经过调解,乙已经将垃圾清楚了,也就是民法上所讲的已经“排除妨碍”,那么乙对于甲的相邻权的侵犯已经解决,还起诉什么?

至于将垃圾放到路边,只要没影响甲,就跟甲没什么关系了,即使有问题,也是乙和其他主体之间的纠纷

首先,你要确定那的确是属于“垃圾”的范畴,如果是垃圾,而且堆积在他们公用的位置,那么,甲有权利去起诉。
这是侵犯相邻权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