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忆相片:请问一个故意杀人罪的认定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高考问答 时间:2024/05/03 00:48:29
案件事这样的:邹某,31岁,系一名幼儿教师,2005年4月25日上午10时,邹某带领4名幼儿外出游玩,其中一名幼儿掉落一粪池中。邹某见状惊慌失措,不肯跳入池中救人,只是一直高呼求救。最后一名农民将幼儿救出,但幼儿已经停止呼吸。关于本案,是否认定邹某故意杀人?
本人真为邹某对幼儿的死亡有作为义务,应为故意杀人。
请专业人士帮忙解答,给出充分理由谢谢!

间接故意杀人!

  (1)邹某的行为构成犯罪,是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属于间接故意。邹某明知自己不下去救人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幼儿生命的可能性,却放任了幼儿死亡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其在主观上是间接故意,在客观上,邹某的行为造成幼儿的死亡,所以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社会危害性。
  结合本案来看,邹某作为幼儿教师,因其职务上的要求负有保护幼儿安全的作为义务,在未能尽到职责以致幼儿掉进下粪池,即客观上邹某能够实施抢救幼儿的作为行为时,却未履行这种作为义务,其不作为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幼儿死亡结果的未能避免,危害已经达到犯罪程度,构成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不属于故意杀人。
理论上讲改名教师在孩子出现危险时有积极救助的作为义务,但是要看对作为义务是怎么认定的。如果教师看见孩子遇险不闻不问当然构成故意杀人,但是根据案情介绍,该名教师却是在高声呼救,而且当时她身边还有别的儿童,如果她贸然施救很可能因为照顾不到其他儿童而造成更大的损失。所以应当认为教师还是进行了作为了的,只是效果大小的问题。
当然,对于这件事的发生,该教师也存在一定的责任,首先她不应该带孩子到危险地方游玩,还有如果当时她足够镇定,也许可以利用周边的物品、设施施救。
综上所述,认为该名教师不应当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她应当与幼儿所在学校共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那个案例好像是一本书上的案例。但是现实中恐怕有很多实际情况不好判断。
比如老人得了重病,子女不给他看病,导致死亡,是否也可以判故意杀人?老人得了绝症,家属同意放弃抢救,是否算故意杀人?

不构成,主观方面没有直接或间接的故意,因为他一直高喊呼救,证明他并不希望或者放任这样的结果发生

不能认定系故意杀人。其呼救也是在尽职责。

是间接故意杀人,但罪名的认定只有故意杀人罪.楼上说得很清楚了,我不再罗嗦重复.但有一点我有不同意见,如果那个老师只是路过,那学生不是自己的学生,不是自己带出来的话,就没有负这种特定的义务.再有如果带孩子出去游玩的不是老师,而是其他的成年人,他在当时的情况下也负去救助孩子的特定义务,因为孩子是他带出去的,就应当负有监管的义务.